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易妍君 廣州報道
12月8日晚間,发挥服务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關於就《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私募实体通知。
據悉,基金经济金新此版征求意見稿是质效证监對《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進行修訂而形成 。
中國證監會表示,募基為全麵落實《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私募條例》”)要求,开征需要對《私募辦法》進行細化、求意修訂和完善,发挥服务推動私募基金行業高質量發展。私募实体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到,基金经济金新按照“新老劃斷”的质效证监基本原則,修訂後《私募辦法》適用於新申請登記備案的募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 同時,开征為平穩過渡,求意監管對存量機構和產品設置了過渡期。发挥服务
其中,“私募基金嵌套層級應當在兩年內完成整改,對存量私募基金不符合其他規定的,完成整改前不允許新增募集規模或新增投資者、不得展期,到期予以清算。”
以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為目標
回溯來看,2014年,中國證監會發布部門規章《私募辦法》,按照適度監管理念,統一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創業投資基金的監管規則,明確了登記備案、合格投資者、 資金募集、投資運作、監督管理等基本要求,對私募基金行業規範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私募辦法》發布施行以來,私募基金行業快速發展。
截至2023年10月,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2.2萬家,管理基金數量超過15萬隻,管理資產規模約21萬億元。
證監會指出,私募基金在服務實體經濟、促進直接融資、支持科技創新等方麵發揮了積極作用。
2023年7月,國務院發布了《私募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持續性要求、登記備案、非公開募集、投資運作、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等方麵的製度安排,將私募基金業務活動納入法治化、規範化軌道進行監管。
當下,為全麵落實《私募條例》要求、推動私募基金行業高質量發展,監管部門又對《私募辦法》進行了修訂和完善。
全方位規範私募基金行業
具體來看,修訂後的《私募辦法》共10章82條,內容有幾大亮點:
一是細化規範性要求,完善全鏈條監管。例如,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經營範圍、股東、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從業人員等提出持續性規範要求;進一步豐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製人和合夥人的禁止性行為要求等。
二是豐富私募基金產品類型,細化分類監管。包括對單一投資者私募基金、單一標的私募基金等特殊產品形態,明確了差異化的條件和監管要求。
三是完善合格投資者標準。不僅細化了合格投資者標準,明確穿透核查的基本要求,還設定了差異化合格投資者門檻。
四是強化募集環節監管,把好合格投資者入口關。比如,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在募集資金過程中的要求,規定適當性義務、風險揭示等內容,落實客戶盡調、資料保存等反洗錢要求。
五是明確投資運作要求。包括對投資運作環節提出底線要求,重點規範關聯交易,切實防範利益衝突;明確私募基金投資層級、分級安排和私募股權基金封閉運作等基本要求。
六是完善信息披露和信息報送要求。包括明確披露內容、披露標準和禁止性行為。
七是明確私募基金退出和清算要求。如明確私募基金常態化清算退出安排,同時對私募基金出現特殊情況下的退出安排作出規定,細化受托機構的範圍和職責,為私募基金市場化退出提供依據。
八是加強行政監管和自律管理,提高違法違規成本。
與此同時,修訂後的《私募辦法》還明確了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務機構監管要求,完善了信息披露和信息報送要求,並落實創業投資基金差異化要求。
據悉,為平穩過渡,監管對存量機構和產品設置了過渡期,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除名稱、經營範圍、實繳資本和高管持股比例外,應當在一年內完成整改;私募基金嵌套層級應當在兩年內完成整改,對存量私募基金不符合其他規定的,完成整改前不允許新增募集規模或新增投資者、不得展期,到期予以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