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憑肉眼觀察執法就罰商戶5萬元
華商報榆林訊 食藥監人員在檢查一商店時,食药僅憑肉眼觀察,监凭發現一瓶蘇打水“有異物”,肉眼於是观察對商店老板作出行政處罰5萬元決定。商店老板不服,罚商法院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户万
執法人員肉眼觀察蘇打水“有異物”商戶被罰5萬元
子洲男子霍某稱,判撤2016年12月15日,销行子洲食藥監局執法人員來到他的政处商店,稱當日有人舉報在商店購買了一箱×××牌蘇打水,食药飲用時發現瓶內有雜質,监凭懷疑有質量問題。肉眼霍某配合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观察後執法人員提取店內該品牌蘇打水一瓶,罚商法院罚用肉眼觀察後稱該瓶蘇打水飲料瓶內有小紅點若幹,户万並將該瓶蘇打水扣押。
今年2月14日,食藥監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霍某所售蘇打水“混有異物”,依據規定,對霍某作出罰款人民幣5萬元,以及沒收查獲的1瓶蘇打水的處罰決定。
霍某收到處罰決定後不服,認為監管部門認定的事實有誤,適用法律不當。今年3月,霍某向子洲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認為監管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前,必須就涉案蘇打水中物質是否屬於異物,是否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等關鍵信息予以查明,不能未經檢測就輕率認定某種食品屬於“混有異物”,從而作出處罰決定。其次,霍某認為自己已履行了銷售經營者的查貨義務,明確有供貨商和進貨清單,應當依法免除處罰。
霍某稱,在本案中,監管部門以案值1.5元的蘇打水處罰原告5萬元的罰款,違反了“合理行政”原則,屬於處罰過重。此外,霍某還向法庭提供自己的殘疾證明,稱其屬弱勢人員,被告處罰太重,請求從輕減輕。
法院一審判決撤銷行政處罰
子洲法院認為,子洲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僅通過肉眼觀察,發現該瓶蘇打水飲料瓶內有少許小紅點,便認定該瓶蘇打水為混有異物。食藥監局未經法定鑒定機構檢測鑒定幾個紅點為何性質物體,直接通過肉眼觀察認定為異物,屬處罰證據不足。綜上,子洲食藥監局於今年2月14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
子洲法院判決撤銷子洲縣食藥監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子洲縣食藥監局重新對原告子洲縣某煙酒商行作出行政行為。華商報記者了解到,一審宣判後,子洲縣食藥監局不服,向榆林中院上訴,但是今年11月份,子洲食藥監局又撤回上訴。子洲縣食藥監局局長葉雄表示,進入二審程序後,榆林中院組織雙方調解處理,他們主動撤訴,目前該案件已經了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