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法同行,惠州共建法治惠州”。法治購買保險時,时间史还尤其是投保重疾險和壽險,往往保險公司需要投保人告知身體狀況、未告病史,知病以免日後理賠時產生糾紛,惠州今天節目中所講述的法治這個案例,被告人就因為投保時沒有全部告知,时间史还而引發了官司。投保那麽,未告沒有告知病史就無法得到理賠了嗎?知病
2020年7月,何某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險,惠州購買保險時,法治需要何某填寫健康告知書,时间史还這其中有詳細詢問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既往病史。而在“過去三年內是否曾有過醫學檢查、目前患有或過去曾經患過糖尿病、痛風史”等詢問事項中,何某均填寫了“無”。在完成了所有保單所需要的手續後,何某支付了首年50400元的保險費,完成了這份保額為80萬元的保險投保。天有不測風雲,一年之後,何某因為“舌潰瘍”來到醫院接受治療,隨後被診斷為“舌惡性腫瘤”。
惠東縣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王俏玲:“一年之後何某因病住院後,被診斷為舌癌。何某就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以何某在投保時,未如實地告知過往的疾病史為由拒絕理賠,並解除與他之間的保險合同。何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承擔理賠責任並支付利息。”
保險公司認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被告人何某沒有如實履行告知義務的行為,會影響到保險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因此,那份當初在何某沒有如實告知身體狀況前提下簽訂的保險合同,不能予以理賠,同時也達到了解約條件。因此,2021年8月,該保險公司向何某發出了一份《理賠決定通知書》,通知何某解除該份保險協議,並予以退還保費。
惠東縣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王俏玲:“本案的爭議焦點就是保險公司應否向何某理賠,我們考慮保險公司應否向何某支付保險金的過程中,應當以何某沒有如實告知這些疾病,當時是否影響了保險公司做出提高保險費率或者是否接受他投保的這種為判斷標準。”
法院審理後認為,何某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的基礎上,保險人能否據此解除保險合同並拒絕承擔保險責任,應當以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事項,是否足以影響保險人對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作出正確決定為判斷標準。
惠東縣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王俏玲:"目前來講,何某患有痛風以及糖尿病史,與他所患的舌癌並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而且舌癌確實是屬於保險合同裏麵約定的重大疾病險的險種,所以我們認為保險公司還是應當向何某支付保險金並且支付利息。”
而且作為保險公司一方,在接受投保人投保重大疾病保險之前,有權要求投保人進行健康體檢,以便作出是否繼續接受投保或提高保費或除外責任的決定。因為投保人可能騙保帶來的道德風險,完全可以在接受投保人投保之前予以避免。被告在原告投保前並沒有要求原告提交體檢報告,應當視為對其該項權利的放棄,事後又以原告未如實告知義務而作出免賠決定,顯然片麵加重了原告的義務。因此法院最終判決該保險公司解除保險的行為無效,並應當予以理賠。
惠東縣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王俏玲:"在購買保險時,要根據投保人自身的經濟狀況以及被保險人的身體狀況,去選擇適合自己的保險類型,並非一概都好。在投保時,我們必須要詳細地去閱讀保險合同以及相關的附件,如實地回答保險公司提出的這些問題,以免日後在理賠過程中產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