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年男年在2015年夏天,舉行的花万红险保險公司產品推介會上,花了67萬,买分買了一款最新的期后分紅保險,我付了錢後,本金收到了保險公司給我發來的亏万詳細保險合同資料。產品保底的年男年收益率高達6.32%,以後的花万红险收益隻會越來越多。”
男子說道,买分可沒想到半年後,期后男子在谘詢了相關專業人士後,本金才發現一年到期時,亏万67萬買的年男年分紅保險本金虧了10萬多,竟然全部變成了理財產品。花万红险
圖 | 推介會
2015年7月份的一天,一名男子受邀參加了保險公司的一次產品推介會,該保險公司的經理,在推介會上,向男子隆重介紹了一款最新的分紅保險:
“隻要花67萬,就能每年享受高額收益,保期結束後,本金和利息都能拿出來,比你把錢存在銀行吃利息可要劃算得多了。
我們這款分紅保險的利息很高,屬於利滾利的一種,您可以放心地購買,絕對買不了吃虧,也買不了上當。”
圖 | 保險推介會
一聽“利滾利”,男子的眼前猛地一亮,就拉著保險公司的經理,在茶水間聊了好半天,詳細了解了一下這款分紅保險。
保險公司的經理也說得天花亂墜,讓男子越聽越高興,越聽越興奮,這可是打著燈籠都找不到的好事呀。
所以,男子就在7月27號,在保險公司經理的督促下,通過銀行轉賬,向保險公司支付了67萬,正式購買了這款新型分紅保險。
合同簽訂完畢後,男子也收到了保險公司遞交的完整保單資料:規定該分紅保險合同,將於2015年的8月1號正式生效。
圖 | 購買保險
期間,男子對自己花67萬購買的分紅保險提出質疑,合同裏有些條款看不明白,就給保險公司打電話詢問。但保險公司的經理卻拍著胸脯,信誓旦旦地回答道:保險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10月26號,保險公司經理還專門向男子出具了一份書麵的材料,承諾這份分紅保險的保底收益可達6.32%,今後收益率隻會越來越高。保險公司經理的話,讓男子放心了不少。
可半年過後,在2015年的12月底,男子在一次偶然的機會中,遇到了一位保險專家,就將自己花67萬買到的分紅保險合同拿出來,進行谘詢。
圖 | 保險谘詢
可沒想到的是,保險專家的一句話,直接讓男子呆立當場,大腦一片空白:
這並不是單純的分紅保險,而是帶有理財性質的分紅保險,保險公司承諾的高額分紅收益,更是子虛烏有。
男子怒不可遏,所以他就馬上向保監局提交材料,對保險公司進行投訴,很快,保監局就受理了男子的投訴,並發回了《保險消費者投訴處理決定告知書》:
確定男子花67萬買分紅保險,存在承諾高額收益欺騙投保人,以及被保險人“簽字欄”非本人簽字的兩個問題。存在保險公司誘導、欺騙,對消費者進行隱瞞和做出不正當承諾等問題。
圖 | 保險消費者投訴處理決定告知書
所以經過保監局的多次交涉,保險公司為了及時止損,將男子的67萬元保費,全額退還,但卻並不承認騙保,所以並未賠償任何損失。
男子心中不服氣,馬上就按照《消保法》的第55條規定,將保險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保險公司退一罰三:必須按照保費67萬元的3倍,再賠償201萬元。
圖 | 法院
但保險公司與男子對簿公堂的時候,卻一再狡辯,根本不承認欺騙消費者,並給出了3點證據:
第一,男子投入的67萬元保費,保險公司已經全額退還,而且,男子要求保險公司退一賠三的所謂經濟損失,應向法院提供更加詳細的計算損失理論依據,否則保險公司不予承認。
第二,男子購買理財性質的分紅保險,在一定意義上屬於個人投資的行為,並不屬於《消保法》的調整範圍,所以男子的要求是無稽之談。
第三,男子按照投資本金,作為商品的價格或者服務費,並不合法,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所以保險公司不承認,也不會接受退一罰三的處罰。
圖 | 法院判決
但在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時,直接給出了四項既定事實:首先經法院查明,男子67萬元購買分紅保險產品,事實成立。
其次,法院查明保險公司的經理,的確向男子出具了一份關於保底收益率的事實成立。
第三,法院經過與保監局的溝通,確認送達到男子手裏的《保險消費者投訴處理決定告知書》中,已經查明保險公司存在2個問題:
也就是上文提到的“承諾高額收益欺騙投保人,以及被保險人“簽字欄”非本人簽字”,第四,保險公司的確按照保監局的要求,向男子全額退還67萬保費事實成立。
圖 | 保險公司
因此,經過法院嚴格審理,根據《消保法》的第2條、第28條、第55條之規定,認為男子個人購買保險產品,屬於生活所需,所以保險公司存在誤導和欺騙行為。
屬於嚴重違反“保險管理條例”,故判決保險公司賠償男子201萬元,並承擔該次法院開庭審理的所有費用,共計22880元。
圖 | 法院判決
但保險公司卻對法院一審判決不服,馬上提起了上訴,並給出了3點理由:第一,保險公司與男子的糾紛,屬於合同糾紛,根本不存在違反《消保法》的情況。
第二,保險公司在此次事件中,已經向男子提供非常詳細的保險合同條款,隻是男子在購買保險之前,並未詳細閱讀和審視相關條例。
所以保險公司並不存在欺騙消費者的情況,而法院也不應該隻按照,保監局提供的材料,就讓保險公司給出賠償。
第三,男子購買67萬分紅保險的本金,從嚴格意義上來說,並不屬於購買保險產品的對價,所以不應該作為計算賠償的理論依據。
圖 | 保險公司上訴
法院在收到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後,對該次事件進行二次公開審理。二次庭審,法院查明事實保持了與法院一審一致的基礎,又給出了一個全新的證據:
根據保單上附具的《現金價值表》顯示,第1年年末到期後的現金價值為569500元,本金實際虧了100500元。
圖 | 保險公司《現金價值表》模板
所以法院在二次庭審上,又給出了4點依據:首先,該次事件屬於《消保法》的調整範疇。
其次,法院根據《民法通則》的第68條之規定,決定采納保監局,對保險公司的處罰決定書,認定保險公司的確存在違法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第三,保險公司經理在推銷分紅保險產品時,存在誤導和欺詐嫌疑,屬於嚴重的職務犯罪行為,保險公司應該承擔相應後果。
第四,判決保險公司賠償男子經濟損失時,可根據《消保法》之規定進行三倍賠償。
圖 |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不過,保險公司出具證明男子購買67萬分紅保險的本金,不輸於購買保險產品的對價,事實成立,所以,賠償基數就不能按照67萬來算。
應該拿67萬減去第1年年末的現金價值為569500元,賠償基礎應為100500元。
因此,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應按三倍賠付男子30.15萬元的經濟損失,法院第二次庭審一切花費共計45760元,由保險公司和男子進行平均分攤。
二審最終判決結束後,保險監督管理局也對該保險公司做出了相關行政處罰,保險公司上交5萬元罰款,保險公司經理上交1萬元罰款。
圖 | 保監局
至此,保險公司通過誇大事實,做出不正當的利益承諾,誘騙消費者購買分紅保險事件,徹底結案,塵埃落地。
不過在這一過程中,保險公司在經營活動中,存在明顯的短板和不足卻顯露無疑,因為按照法院一審的判決:
保險公司除了要全額退還男子的保額本金,還會以67萬本金的三倍,賠償201萬,並承擔所有的案件受理費用22880元,這可是一筆不小的損失了。
幸虧保險公司在提起上訴後,法院二審判決保險公司隻需要按照100500元的基數,乘以3,賠償30.15萬元就可以。
一來一回少了將近170萬,再加上保監局收取的6萬元罰款,其實已經給了保險公司一個反思經營活動短板的機會。
圖 | 保險業務員指導簽單
而這次保險推銷的活動中,保險公司暴露出來了至少3大問題:第一,保險從業人員和銷售人員的培訓。
2015年的4月份,國家重新修訂了《保險法》,取消了保險營銷員的考試發證製度,改為用人單位進行社招和資格認定,並簽發從業和執業資格證書。
而在此之前,有關涉及保險銷售、經紀、公估人員等,都是要通過嚴格的考試,才能從上級保險監管部門拿到資格證和執業、從業證書。
而正因為國家重新修訂了《保險法》,所以保險代理人和銷售員,在市場內出現了近乎於“井噴式”的增長。
這起事件恰好就發生在了取消保險考試後的第三個月,保險公司經理在向客戶男子,介紹分紅保險產品的過程中,隻說了保底收益率可以達到6.32%。
但其實,這種保險是區分低、中、高三個檔次的,可保險公司的經理卻並未說明,存在銷售誤導、欺詐的行為,最後,為了打消男子的疑慮,保險公司的經理甚至還出示了一份書麵的保底收益承諾書。
而這在相關保險管理條例中,其實是絕對不允許的,也反映出了保險公司在培訓員工的時候,存在很大的短板和缺陷,這次事件也為保險公司敲響了警鍾。
第二,保險銷售過程中的證據監控。保險監管局之所以認定保險公司,存在承諾高收益、欺騙消費者,並代為簽名的問題,其實很大一部分原因,都要歸咎於保險公司經理出具的一份名不副實的“書麵承諾”。
如果沒有這份書麵承諾的話,那保監局和人民法院在取證時,都會遭到很複雜的取證難題。
圖 | 保險員向客戶做出承諾
第三,保險公司在推銷保險時的認知,與法理認知存在著很大的差異。保險公司在一審結束後,向法院提起的上訴理由中,認為該次事件並未涉及和違反《消保法》,而是對《合同法》的違規使用。
但法院二審中,卻依然維持一審原判,認為這次事件已經嚴重違反了《消保法》,這也再一次說明了,保險公司的觀念已經非常陳舊,需要及時加強和改進保險產品的新思路。
而本次保險經營銷售活動中,最終引發消費者、保險公司對簿公堂,保險公司敗訴,全額退費,並承擔消費者經濟損失,以及法院審理案件費用。
這一係列的財務問題,在社會上引起了極其負麵的影響。但這樣的結果,並不是消費者、保險公司、保監局和法院等司法部門想要看到的局麵。
圖 | 保險公司敗訴
所以,保險公司應該盡其所能提升保險經營能力和優化保險產品。
首先要落實保險的定位,回歸到保險功能保障的問題上來,保險保險,顧名思義就是保障風險。但在保險行業發展到一定階段時,自帶分紅性質的分紅險應運而生,同樣也是為消費者提供了另一種保障。
但個別保險公司以及保險業務員,為了自身的業績,卻加大了分紅險等重理財、輕保障的保險產品研發及營銷,導致與消費者的保障需求產生了一定的差距,也就難免造成了一些無謂的爭議。
圖 | 分紅保險的特點
中途退保,讓消費者利益受損。進行理賠,又與保險公司利益不符,長此以往,保險公司的口碑必然受損。
所以,想要改變這一現狀,保險公司還是需要回歸保障風險的本質,細化調整結構,開發出更多的保障型保險產品才行。
圖 | 保險理賠
其次,保險公司要優化和調整產品研發,盡量消除社會各界,對保險的排斥和誤解分歧。
現有存在爭議的分紅保險,其實是保險精算師和業內保險法務人員,通過對保險合同,以及保監局發布的保險條款,進行閉門發展,通過文字表述的差異,尋找保險條款的漏洞,對消費者進行誤解銷售。
可在相關的保險管理條例中,這樣的方式,是絕對不被允許的。
圖 | 保險業務員
所以為了統一消費者對保險的理解,減少保險公司和消費者之間的分歧,在擬定保險產品相關條款時,應該多聽取保險界、語言文字專家、法官、律師和警務工作者的意見。
再由保險法務專業人員進行優化和調整,進一步引導保險通俗合法化,也能減少雙方的分歧。
同時,保險公司也應該請保險協會統一,編訂培訓教材,統一規劃培訓資格,並按照相關采集數據,對保險產品的價格,進行更加合理的測算,打消消費者的疑慮,才能最終實現雙贏的結果。
圖 | 保險業務培訓
最後要加強保險理論研究,以及服務保險實務操作。其實對於下層保險機構而言,在銷售保險的過程中,是必須遵循《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的。
保險培訓、銷售等行為進行規範的錄音錄像,固化銷售行為過程,上級機構對下級機構的銷售行為進行實時遠程管控,很有必要。
但現實問題是,當保險管理部門取消了保險代理和從業人員的考試持證製度後,如何加強保險銷售的主體管控,是一個必須解決的問題。
因為隻有保險行業與保險消費者建立起了良好的關係,他們的自身經營才能處於持續健康經營的狀態,相輔相成,互為依托。
圖 | 保險業務員推銷保險
否則,保險行業最終隻會被消費者高高掛起,成為空中樓閣,而這種結局,恐怕是任誰也不願意見到的吧?
所以,隻有進一步加強保險經營基礎的管理工作,保險公司自發的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才能最終保障自己的公司,始終處於健康的經營狀態之中,才能最終實現多贏,共贏和長贏的發展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