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员工#員工一年因遲到被扣20萬工資#的年因話題登上百度熱搜第一。
采用扣工資的方式防止員工遲到,是工资公司在管理時的常見做法。然而,法院上海二中院近日公布的扣太一起勞動糾紛典型案例顯示,上海有位員工卻在一年內被扣了20餘萬元工資,员工這樣的年因懲罰力度合理嗎?
江某於2019年9月17日入職某醫療公司從事內勤工作。該公司考勤製度規定:員工上下班應進行考勤管理,被扣未經批準無故不上班,工资單次遲到、法院早退或未經審批外出、扣太離崗超過60分鍾以上視為曠工一天。员工每月累計遲到和早退時間大於10分鍾小於30分鍾的年因,扣當月工資的被扣1%。每月遲到超過3次,從第4次開始每遲到1次視為曠工1天,員工每曠工1天,扣當月工資的8%。
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間,公司依據考勤製度及江某的考勤記錄,在江某工資中實際扣款總計20.9萬餘元。江某申請了勞動仲裁,主張公司以多次曠工為由扣除工資於法無據,要求支付這一年內的工資差額。仲裁委裁決支持了江某的訴請,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起訴至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要求不予支付。
黃浦法院經審理認為,用人單位可以通過規章製度規定對遲到的勞動者扣除相應未提供勞動時間對應的工資部分,但用人單位行使管理權亦應當合理且善意。用人單位規章製度中明顯擴大勞動者違紀結果、加重勞動者違紀責任的不合理規定,不能作為用人單位處罰勞動者的依據。
具體到本案中,醫療公司本身不具有罰款權,如為了懲罰而扣除多倍的工資,既有悖法律規定,也不符合情理。因此,按勞動者日工資扣發相應缺勤時間的工資較為公平合理。
結合江某的實際缺勤時間,經過核算,江某缺勤應被扣工資為1.2萬餘元。而雙方一致確認,江某實際被扣了20.9萬餘元工資。故江某主張公司支付工資差額,應予支持。法院遂判決公司支付江某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間的工資差額19.6萬餘元。
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本案現已生效。
【典型意義】
勞動關係具有鮮明的人身依附性與從屬性,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具有管理的權利,對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製度的行為有權進行懲戒,但該懲戒應遵循合法、合理和善意的原則。用人單位規章製度中明顯擴大勞動者違紀結果、加重勞動者違紀責任的不合理規定,不能作為用人單位處罰勞動者的依據。本案最終依公平原則,確定了按勞動者日工資標準扣發相應缺勤時間工資的處罰機製,既保障了勞動者合法權益,也規範了用人單位用工管理權的行使,有利於督促用人單位遵循民主程序製定合法、合理且善意的規章製度,構建良好和諧的用工關係。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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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編輯 陳思穎 實習生 董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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