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7條明確指出,征收执行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需遵循先须依行
《土地管理法》第48條,补偿對其中的后搬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迁的强制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原则也必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法进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征收执行給予公平合理的需遵循先须依行補償,並對因征收造成的补偿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后搬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迁的强制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實施房屋征收搬遷應當先補償後搬遷,原则也必保障被征收人的法进合法權益,先應當進行補償,征收执行補償到位才能搬遷,補償不到位不能進行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主管部門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約定的期限內搬遷,約定的期限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期限內進行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威脅的方式,不得采取斷水斷電或中斷供電、供水、供熱、供氣、道路通行等各種方式逼迫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這是對征收過程當中有的要求,不允許采用暴力威脅的方式。
在實踐過程當中明顯比以前好了很多,但是用威脅還是比較多,用其他的方式去威脅拆遷,包括相關部門對進一步規範征地拆遷的相關規定中也明確提出在征收過程當中禁止單位采用暴力拆遷、株連式拆遷。如斷水、斷電、斷路等等方式進行逼迫搬遷都是違法的。
如果斷水、斷電這種方式侵害了權益的,可以針對斷水斷電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供水,供電供熱等等情況。如果是行政機關委托的,可以行政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對斷水、斷電這種情況,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建設單位也就是第三方公司,禁止參與搬遷的活動。以前舊的拆遷時代都是開發商進行搬遷,現在不允許開發商公司參與由主管部門主導的征收。履行征收收回土地程序都是主管部門的行政行為。
《關於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時是否應當對被征收人未確權登記的空地和院落單獨予以補償的答複》,明確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中,應將當事人合法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院落、空地麵積納入評估範圍,按照征收時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一並予以征收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11條規定中也明確指出“被征收房屋價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由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評估時點自願進行交易的金額”。
無論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還是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都要遵循一個“先補償後搬遷”的原則,要依法給予被征收人進行安置補償,隻有在被征收人已經得到安置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才可以申請法院強製執行。
在申請法院強製執行的時候,法院也有相關的規定,涉及國有土地強製執行的規定,如果是強製執行,關於土地行政案件的若幹規定裏,關於執行責令交出土地是有條件的。也就是說先補償到位,或者是被征收方拒絕接受補償,沒有合法的正當的理由,這是兩點,當然了,如果理由是正當的合法的,就不算是這種不符合的情況,就不應該裁定強製執行。
無論土地性質是國有土地還是集體土地,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征收,都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時有個原則,就是居住條件有改善。在征收時尊重被征收人的意願,相關的法規也是維護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對個人的房屋以及土地的相關權益,從法律上得到保護。
本文法律知識並不代表其法律建議,如遇同類問題應當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