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花了336萬買的男花女友、登記在兩人名下的房加分手房子,分手後算誰的名字?近日,江蘇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通報了這樣一起案例。后处
為結婚花336萬購買新房
最終卻分手
2021年6月,理法小金和袁女士經人介紹相識,院样後建立了戀愛關係。男花女友3個月後,房加分手雙方在親友見證下按照當地風俗舉行了訂婚儀式。名字訂婚當日,后处小金家庭和南通某房地房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理法在南通主城區購買了一套總價款336萬元的院样商品房作為兩人的婚房,小金的男花女友父母向房地產開發公司支付購房首付款200萬元。
小金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買受人處寫了兩個人的名字 網絡圖/圖文無關
為了表示對袁女士的重視和結婚的誠意,小金家庭一致提議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買受人處寫了小金和袁女士兩個人的名字名字。因此,案涉房屋的剩餘136萬元房款由小金和袁女士兩人為借款人以該房產為抵押向銀行貸款,但事實上貸款由小金一人按月償還。
萬事俱備,隻待吉日與良辰。就在兩個年輕人懷著對婚姻無比美好的憧憬,準備攜手走入婚姻殿堂之際,兩人很快發現,因為雙方相處的時間較短,彼此之間缺乏了解,尤其在文化背景、生活習慣差異較大,種種生活瑣事都無法溝通解決,最終兩人決定分手。
小金和袁女士最終分手 網絡圖/圖文無關
分手後,小金要求袁女士配合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的變更手續,由他單獨享有《商品房買賣合同》項下的權利,但袁女士不同意。為此,小金一紙訴狀將袁女士因此訴至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
法院判決:
女方協助將房屋登記至男方名下
法庭上,袁女士辯稱,其對涉案房屋擁有份額,同時該房屋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不能去除其享有的買賣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
崇川法院經審理認為,小金和袁女士作為買受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顯然是為雙方結婚而做準備,是雙方訂立婚約意思表示的延續。小金雖將袁女士列為共同買受人,但涉案房屋首付款係由小金父母支付,購房貸款也由小金單獨償還,期待在婚姻締結成功後讓袁女士獲得利益,具有彩禮性質。因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小金要求《商品房買賣合同》項下的權利由其享有的訴請合法有據。
同時,法院還認為,案涉房屋雖未進行登記,但已完成全部結算,具備不動產登記條件,對房屋項下的合同權利義務進行處理,有利於明晰權利,減少當事人訟累。當然,袁女士係案涉房屋的共同還款人和抵押人,《商品房買賣合同》權益歸小金享有後,據合同相對性原則,不應影響銀行所享有的債權和抵押權。所以在案涉房屋抵押貸款全部清償前,未經貸款銀行同意,不具備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變更登記的條件。
綜上,一審法院遂判決被告袁女士在所涉商品房預售合同具備變更登記備案條件後十日內配合原告小金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袁女士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訴訟。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判。
法官說法:
婚房也屬彩禮,三種情形應返還
“彩禮具有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贈予性質,接受彩禮本身就蘊涵著對方答應結婚。隻要雙方締結婚姻關係的目的達到,這種贈與行為就有效存在,彩禮歸受贈人所有。彩禮通常情況下是指婚戀中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大宗財產如房、車等也有成為彩禮的趨勢,雖然房、車的給付沒有特別的儀式,購買時添加女方名字即告給付完畢,但歸根到底,男方贈與女方大宗財產的目的都是為了締結婚姻關係,也為了婚後雙方共同生活使用這些財產。”該案二審合議庭審判長錢鋒介紹,該類給付一般在雙方即將談婚論嫁時發生,明顯區別於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表情達意的贈與。如果將該類財產的贈與視為普通贈與,則男方家庭傾其所有為結婚投入的資金,在雙方未能締結婚姻關係時不能要求返還,顯然造成事實上的不公平,也不利於提倡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道德準則的婚姻行為。
那麽如果戀愛不成,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通常在哪些情況下女方需要返還彩禮呢?
法官表示婚房也屬於彩禮 網絡圖/圖文無關
錢鋒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明確規定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而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或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隻歸一方的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各付的彩禮,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卻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本案中,男方小金家庭出資購買婚房並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行為明顯出於締結婚姻關係的目的,現在雙方終止了戀愛關係,喪失了締結婚姻的可能性,在這種情況下,女方無償受益的狀態不應得到法律保護,其理應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配合原告小金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從審判實踐來看,情侶之間時常發生大宗財產來往,分手後有的當事人會以婚約財產糾紛來起訴要求返還彩禮。而另一方當事人常以雙方財物屬其他法律關係為由抗辯。" 錢鋒建議,戀愛期間對於大額財產交易,不妨通過簽署書麵協議或者錄音或微信聊天的形式,把事情先講明,以免日後發生爭議。
來源: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