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2月11日電 據江蘇證監局網站11日消息,聚商江蘇證監局對江蘇聚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稱“聚商私募”)采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的私募決定。
來源:江蘇證監局網站
經查,聚商私募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是令改未按合同約定向投資者披露部分產品清算信息,不符合《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的聚商規定,違反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的私募規定。
二是被责未妥善保存部分產品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麵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違反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令改
根據《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有關規定,聚商江蘇證監局決定對聚商私募采取責令改正的私募行政監管措施。
天眼查APP數據顯示,被责聚商私募成立於2012年,令改位於江蘇省蘇州市,聚商法定代表人虞群,私募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人民幣。被责(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