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男因山西省臨猗縣男子劉青水向紅星新聞記者反映,投毒他的罪年罪女父親劉忠武1960年7月10日因投毒罪被山西省萬榮縣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同年8月29日執行。被执被驳之後,行死刑年其所居住地由萬榮縣劃入臨猗縣,后宣1981年臨猗縣人民法院做出對該案的告无国《複查改判報告》,1987年臨猗縣人民法院做出判決稱原判認定的申请事實不清,證據不力,赔偿故判決不當,男因改判劉忠武無罪。投毒 劉青水認為,罪年罪女法院錯誤判決其父親死刑,被执被驳為其家庭帶來了巨大災難,行死刑年他的后宣個人命運也因此改變。在此之後,劉青水多次向臨猗縣人民法院和萬榮縣人民法院申請賠償。
2021年,劉青水向萬榮縣人民法院申請的國家賠償獲得了萬榮縣人民法院的回應。萬榮縣人民法院做出《決定書》稱,該案侵權行為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賠償法》不溯及既往,故本案不適用國家賠償法的規定。駁回了劉青水的申請。隨後,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皆因相同的原因駁回了賠償申請。
劉青水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目前,他正在繼續向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反映相關情況。
《國家賠償法》施行前錯誤案件是否該賠償?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曾鳴表示,《國家賠償法》頒布之前,我國雖然沒有專門的國家賠償法,但一直存在國家賠償製度。國家賠償製度與《國家賠償法》不能直接劃等號。國家賠償這一基本製度無論是1954年憲法還是1982年憲法均有明確的規定。
男子因投毒被執行死刑
27年後複查改判無罪
劉青水告訴記者,他的父親劉忠武出生於1929年3月17日,當時他所在的蔡高村屬於山西省萬榮縣。1960年7月10日,31歲的劉忠武被萬榮縣人民法院以投毒罪判處死刑。1960年8月29日被處決。
一份《萬榮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顯示,1960年3月17日晚,劉忠武因不滿被撤銷公共食堂司務長之職,攜帶農藥賽離散,投入該隊食堂水缸,造成5名社員飲水中毒,經急救才脫險。
男子被指攜帶農藥投毒 網絡圖/圖文無關
劉青水說,父親被判處死刑時自己隻有4歲,家裏還有1歲多的弟弟、10歲的大姐和7歲的二姐4個孩子。父親被執行死刑12天後,爺爺悲痛而亡,母親和奶奶帶著4個孩子背井離鄉。當時,村裏就有人說父親是被冤枉的,沒有人中毒。
因為父親被判有罪,劉青水雖然成績優異但不能繼續讀高中。1972年他所在的蔡高村被劃入臨猗縣。1978年,劉青水的弟弟考中專,也因為父親受牽連,遲遲不能錄取。臨猗縣教育局工作人員到村裏審查相關情況,並派人到萬榮縣人民法院抄寫了一份判決書,他才得知這份判決書所述的內容。
“父親被判死刑是因為投毒。但經過了解,當時村裏沒有人中毒。”22歲的劉青水開始向有關部門申訴該案。
1981年臨猗縣人民法院做出了《複查改判報告》,這份報告從作案動機、毒藥來源、食堂投毒等6方麵情況進行了複查。結果顯示,“這次複查過程中,一些情節雖因時過境遷,失去了重新查證的可能與條件,不能一一核實準確、清楚,但從原卷提供的材料和這次複查了解的情況來看,對原判所謂的‘犯罪事實’的認定是很不得力的,有些甚至根本沒有證據”。因此,經該院審判委員會研究,擬撤銷原判,對劉忠武宣告無罪。
1987年臨猗縣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稱,經複查認為,原判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力,故判處不當。特依法改判,撤銷萬榮縣人民法院原審判決,宣告原審被告人劉忠武無罪。
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書
子女申請國家賠償
法院:《國家賠償法》不溯及既往
劉青水說,父親被宣告無罪以後,他與母親以及姐弟4人就開始申請相關賠償。但法院沒有找到相關案件材料。在當年複查該案的法官幫助下,2021年,案件的相關卷宗在臨猗縣人民法院檔案室找到。隨後,劉青水向萬榮縣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一份落款為2021年10月15日的《山西省萬榮縣人民法院決定書》顯示,經審查,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賠償法》於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案範圍問題的批複》第一條規定:“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家賠償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賠償法》不溯及既往。即: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形勢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關規定處理……”本案中,劉青水等人的父親劉忠武1960年7月10日因投毒罪被本院判處死刑,並剝奪政治權利終身,1987年11月13日,臨猗縣人民法院再審改判劉忠武無罪,侵權行為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故本案不適用國家賠償法的規定。駁回劉青水等人的賠償申請。
隨後,劉青水姐弟4人又向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同樣的理由予以駁回。
接著,劉青水姐弟4人又向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山西省高級人民2022年4月22日作出《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書》以同樣理由駁回了申訴。
劉青水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目前,他正在繼續向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反映相關情況。
法院駁回均因溯及力問題
曾有案件發生在《國家賠償法》施行前獲賠
上述三級法院駁回劉青水國家賠償申請和申訴均是因為《國家賠償法》溯及力問題。
2016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網發布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典型案例》(以下簡稱《典型案例》)中曾出現了案件發生在《國家賠償法》施行前獲得賠償的案例。
該《典型案例》中提到,1992年7、8月間,王某成(已故,係共同賠償請求人楊某琴的丈夫、王某申的父親)與遼中縣肖寨門供銷社口頭達成承包經營該社廢舊物收購站的協議,雙方約定了經營範圍、方式、納稅及利潤分配等問題,明確由遼寧省遼中縣肖寨門供銷社提供經營執照及銀行賬戶,其後王某成按約定交納了銷售額的3%。1993年4月3日,遼寧省遼中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遼中縣檢察院)以王某成涉嫌偷稅為由對其刑事拘留,同月17日決定對其取保候審並予以釋放。王某成被限製人身自由15天。經遼中縣檢察院委托沈陽市稅務谘詢事務所鑒定,認定王某成屬無證經營,其行為構成偷稅。
1994年3月3日,遼中縣人民檢察院向遼中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6月6日,遼中縣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退回遼中縣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1998年10月7日,遼中縣檢察院認為王某成不構成偷稅犯罪,決定撤銷此案。王守成於2007年7月13日病故。
2012年,楊素琴提出國家賠償申請,並最終於兩年後獲得人身自由賠償金2439.7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根據判決書顯示,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認為,楊素琴申請國家賠償是2012年,應當適用2010年修正的國家賠償法。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書
施行前案件糾錯是否該賠償?
律師:多部法律法規也明確了國家賠償責任
對於此案申請國家賠償的溯及力問題,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曾鳴表示,《國家賠償法》頒布之前,我國雖然沒有專門的國家賠償法,但一直存在國家賠償製度。國家賠償製度與《國家賠償法》不能直接劃等號。國家賠償這一基本製度無論是1954年憲法還是1982年憲法均有明確的規定。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範辰則介紹,1954年《憲法》第97條以及1982年《憲法》第41條均明確規定:“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同時,司法部1956年8月4日頒布《關於冤獄補助費開支問題的答複》:“各級人民法院因錯判致使當事人家屬生活困難時,可由民政部門予以救濟;如果因錯判致使當事人遭受大的損失的,根據憲法第97條規定的精神,需要賠償損失時仍應由司法業務費開支。”除了憲法的原則性規定,民法通則及司法解釋也明確了國家賠償責任。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 《民法通則》第121條: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範辰還提到,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52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給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機關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另外,原勞動部1963年頒布的《勞動部關於被甄別平反人員的補發工資問題》等均帶有國家賠償責任的性質。
對於劉青水申請國家賠償被駁回,曾鳴表示,法院不能簡單以1995年之前沒有施行《國家賠償法》的理由駁回他的賠償請求,因為他的主要訴求是要求國家賠償,隻是建議法院參照《國家賠償法》進行賠償,並不是直接適用。法院不能混淆國家賠償和《國家賠償法》的關係。1995年以前,雖然沒有《國家賠償法》,但不能免除賠償義務。法院如果認為《國家賠償法》沒有明確的規定,也應當按照《國家賠償法》溯及力的解釋,依照當時的有關規定來處理。當時的規定就是憲法和《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
曾鳴還表示,本著保護人權,維護被錯判的冤案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角度,也可以參照個人身損害的司法解釋。以及之後頒布《國家賠償法》規定,對劉忠武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以及家屬的精神損害進行賠償。
紅星新聞首席記者 吳陽 北京報道
編輯潘莉 責任編輯 魏孔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