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3日,江西警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贛州監管分局發布了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贛市金監罰決字〔2024〕29號,信丰郭偉民(時任江西信豐農村商業銀行行政管理部、农商人力資源部職員)(簡稱:江西信豐農商銀行),银行员工其對江西信豐農村商業銀行向關係人發放信用貸款事項負有責任。郭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條、民被第八十九條。江西警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贛州監管分局對郭偉民(時任江西信豐農村商業銀行行政管理部、信丰人力資源部職員)作出警告的农商行政處罰決定。作出處罰決定的银行员工日期為2024年2月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條:商業銀行不得向關係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係人發放擔保貸款的郭伟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前款所稱關係人是民被指:(一)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江西警告管理人員、信丰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二)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农商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九條:商業銀行違反本法規定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商業銀行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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