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近日公布的通报寧夏監管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寧金罰決字〔2023〕2號)顯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寧夏回族自治區1家分公司和9家支公司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丨人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保财被罚编制該公司寧夏回族自治區分公司、险宁夏家虚假銀川市金鳳支公司、分支賀蘭支公司、机构靈武支公司、违法寧東支公司、原因銀川市中山支公司、资料平羅支公司、通报石嘴山市大武口支公司、丨人固原市原州支公司和海原支公司,保财被罚编制編製虛假資料。险宁夏家虚假
張笑天、分支張強、机构任天磊、武進斌、楊濱洋、蘭曉明、李傑、陳生傑、任佳,為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的直接責任人。
寧夏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一條,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夏回族自治區分公司予以2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銀川市金鳳支公司予以8.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賀蘭支公司予以8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靈武支公司予以7.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東支公司予以7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銀川市中山支公司予以9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羅支公司予以1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支公司予以9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予以1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原支公司予以6.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對直接責任人張笑天予以警告並處0.9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對直接責任人張強予以警告並處0.8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對直接責任人任天磊予以警告並處0.7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對直接責任人武進斌予以警告並處0.7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對直接責任人楊濱洋予以警告並處0.9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對直接責任人蘭曉明予以警告並處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對直接責任人李傑予以警告並處0.9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對直接責任人陳生傑予以警告並處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對直接責任人任佳予以警告並處0.6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製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製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製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原文:
▍本文來源於:中國經濟網、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寧夏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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