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給員工繳納公積金已經是公司给员工缴公积公积剝削員工合法權益了,被舉報後竟然把公積金管理中心從基層法院一路告到高級法院,纳元這番操作真是金将金管讓人大跌眼鏡。
張大姐,理中四川鄰水縣人,心告2010年至2012年,上高在廣州某環保公司工作。公司给员工缴公积公积該公司主要承接的纳元是道路清潔項目,張大姐的金将金管實際職務就是環衛工人。
2016年1月,理中張大姐向廣州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舉報,心告投訴環保公司在2020年到2022年的上高時間裏,少交了兩年多的公司给员工缴公积公积公積金2849元。
公積金中心接到舉報後,纳元核實了張大姐和環保公司的金将金管勞動合同,以及張大姐的社保繳存記錄等證據後,向環保公司發送了《核查通知書》。
環保公司這邊一開始還挺積極的,主動出具張大姐的工資表用於核算公積金的補繳金額。最後在張大姐的同意下,核算出公司需補繳公積金2046元。
可直到 2016年11月,環保公司還是未支付該筆款項。最後公積金中心向環保公司發出《責令限期辦理決定書》。
環保公司對此表示不服,遂將公積金中心告上法庭。
1.公司可以不給員工交公積金
依據《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幹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條:
……有條件的地方,城鎮單位聘用進城務工人員,單位和職工可繳存住房公積金……
公司主張這裏的“可”字,並非“一定要”的意思,換句話說公司可以為張大姐交公積金,也可以不為她交公積金。
2.項目發包方沒給公積金
公司接的是環衛外包項目,發包方給的發包費中不含住房公積金費用。每個發包項目的員工都要求補繳他們的住房公積金,這個影響範圍是非常大的。
3.已經過了訴訟時效
張大姐2022年之後就沒在環保公司工作了,她到了2016年采取舉報已經過了民事訴訟時效,公司可以不給她補繳公積金。
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0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和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具有強製性、義務性、專項性,單位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不存在公司可以給員工繳納公積金,也不可以不交公積金的情況。
依據《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幹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第6條:
單位從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原則上應當補繳自《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發布之月起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單位未按照規定的職工範圍和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為職工補繳。
勞動爭議的時效為1年,民事糾紛的訴訟時效為2年,但涉及到欠繳公積金的問題屬於行政訴訟,故不受該時效限製。
經查,未有法律法規對住房公積金補繳的追繳時效做出限製規定,而追溯時效必須有法律的明確規定。因此,公積金中心責令環保公司補繳住房公積金,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38條規定: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張大姐向公積金中心反映情況後,中心第一時間核實確認了雙方的勞動關係,並查到環保公司沒有為張大姐繳納公積金。
之後公積金中心向環保公司發出《核查通知書》,通知環保公司對相關事實進行核實。環保公司對張大姐提出的工資繳存基數提出異議,並給出了工資表作為依據。在張大姐的認可下,中心將金額由2849元下調到2046元。
在環保公司拒不繳納公積金的情況下,公積金中心作出《責令限期辦理決定書》,責令環保公司繳存公積金2046元,不構成程序違法。
駁回環保公司的再審申請。
首先,我要給廣州市公積金管理中心點讚,工作不怕困難,充分保障勞動者權益。
通過這個案例,我希望勞動者對公積金有以下幾點的認識:
1.公司為員工繳納公積金,是其法定義務,不是公司說不交就可以不交的;
2.公積金的爭議不是勞動爭議,公司不給員工繳納公積金,員工可以向當地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而不是申請勞動仲裁。就算去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委也不會受理;
3.舉報公積金,需要出具勞動關係證明,比如勞動合同,還要出具工資收入證明用來核算補繳的基數,比如個稅證明、社保繳費證明、工資的銀行流水等等;
4.如果無法提供相關證明,可以先通過勞動仲裁確定相關事項,最後拿著裁決書去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
5.公積金追繳沒有時間限製,但是不意味著我們可以拖上很久很久再去投訴。因為時間拖得越久,證據遺失得越多,而且勞動仲裁的有效期是1年。
這是一個真實的案例,案號:(2018)粵行申1182號,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去搜索裁判書閱讀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