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符合這四種情形,符合才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种情其實很多被拆遷人在網上也查到了相關部門的回国規定,包括國土部門,有土包括地方的符合很多部門都有土地收儲辦法等規定。
那麽,种情法律上的回国依據是什麽,大家都知道政策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有土那麽都是符合源自哪些法律規定的?法律的淵源是什麽?
《土地管理法》第5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种情主管部門或者有批準權的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回国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確需使用土地的有土。
二、符合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种情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回国。
三、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四、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的規定收回國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因此,收回國有土地還要經過主管部門的批準,一般是由原批準用地機關批準或者是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比如說原主管部門合並到其他部門等原因或者撤銷了的情況,就需要經過有批準權限的相關部門批準之後,才可以進行土地的收回。
值得一提的是,我們還需要具體看下哪些情形可以批準。首先,為了實施舊城改造的需要和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公共利益嚴禁擴大解釋。2016年,有關部門專門做出了文件嚴格要求,不得將公共利益進行擴大解釋,不得擴大公共利益的範圍。
那麽公共利益到底包括哪些呢?《土地管理法》也給出了明確的規定,一般是國防、外交需要,或者是能源、交通等公共基礎設施的需要,還有科教文衛等公共事業的需要,還有舊城改造或者經省主管部門批準的連片開發等等,這些才是公共利益的需要。
房地產開發是不是這種情形呢?不是的。楹庭律師之前受理過山東的某個案例,某醫療企業要入住某工業園區需要開發建設,顯然不是公共事業的需要,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就不能進行收回或者收儲。
土地合同使用期限屆滿,這種情形較少。我們也辦理過很多這樣的案件,符合58條的相關規定,未申請續期的或者續期未被批準的。曾經受理過某個案件,企業土地使用權隻有20年的期限,結果到期了,企業主沒有申請,律師也通過一些方式予以了很好的解決。
應當為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原劃撥土地的原劃撥土地,主要是指的是國企、公路、鐵路、機場、礦產等,批準核準報廢的,也基本是屬於劃撥的土地。
遇到了國土地上房屋的收儲,如果有異議怎麽辦?拆遷訴訟當然找北京楹庭律師,由律師根據委托人所提供的資料,結合法律,地方政策指導案例,結合律師之前做過的一些案件,為企業或個人製定初步的維權方案進行詳細的分析,被拆遷人隻有對事情全部了解之後做出的決策才能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