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發布最新通知
靈活就業人員也將
可以繳納住房公積金了!南昌
將於明年2月1日起實施
趕緊來看看!公积
南昌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製度試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南昌市住房公積金製度改革,擴大住房公積金製度受益群體,台新提升靈活就業人員權益保障和公共服務,重磅政加大對靈活就業人員自住住房需求的南昌支持力度,依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公积部委及省市相關政策規定,金出結合本市實際,台新製定本辦法。重磅政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南昌市行政區域內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的南昌繳存、提取、公积使用等業務的金出辦理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靈活就業人員,台新是指年滿16周歲未達法定退休年齡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合法穩定經濟收入來源,個人信用良好,以個體經營、非全日製、新業態等方式靈活就業的各類人員。
第四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製度,以自願為原則,與南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簽訂《南昌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協議書》(以下簡稱繳存使用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個體工商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港澳台人員和取得《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籍人員,可以按本辦法相關規定參加住房公積金製度。
第五條 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資金由本人承擔,屬於繳存人個人所有。
第六條 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南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協議繳存、公積金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的原則。
第七條 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享受與單位繳存職工同等的個人所得稅減免等公共服務政策。
第二章 繳 存
第八條 靈活就業人員應當以個人名義開戶繳存住房公積金,設立靈活就業繳存賬戶,繳存方式為委托代扣方式。
(一)靈活就業人員隻能有一個正常繳存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申請開設靈活就業人員繳存賬戶時,原單位繳存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需先辦理封存手續。
(二)靈活就業人員設立靈活就業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時須與公積金中心簽訂繳存使用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第九條 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基數不得低於人社部門公布的當年參保繳費標準下限,同時不得高於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
月繳存基數是指靈活就業人員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實際收入,月平均實際收入高於或等於當年個人所得稅基本減除費用標準的,依據個人所得稅收入納稅申報明細等證明確定。
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低於10%,不得高於24%。
靈活就業人員的繳存基數、繳存比例在公積金繳存年度內每年可調整一次。調整時間原則上在每年的7月份。月繳存額=繳存基數*繳存比例。
第十條 靈活就業人員應從賬戶設立的當月起按協議約定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但不得辦理賬戶設立前的補繳。
第十一條 靈活就業人員未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或住房公積金貸款已還清的,可自願停止繳存。自願停止繳存當月,應及時申請辦理個人賬戶封存。
繳存賬戶連續停繳三個月以上的,公積金中心將自動辦理個人賬戶封存。
第十二條 靈活就業人員個人賬戶設立後,超過6個月仍未繳存的且無繳存餘額及公積金貸款餘額的,公積金中心將自動注銷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靈活就業人員繳存的個人賬戶與單位繳存的個人公積金賬戶間不能轉移合並。靈活就業人員繳存的個人賬戶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
第十四條 靈活就業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所列舉的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就職後,按照單位在職職工繳存政策繼續繳存。
第三章 提 取
第十五條 靈活就業人員可參照南昌市單位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規定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第十六條 靈活就業人員無未還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終止自願繳存的,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申請銷戶提取其靈活就業繳存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餘額。終止自願繳存的12個月之內不可再次申請以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十七條 已辦理南昌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靈活就業人員,其住房公積金須優先用於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在貸款未還清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提取。
第十八條 繳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提取死亡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死亡的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依法處置。
第四章 貸 款
第十九條 靈活就業人員在南昌市行政區域內購買自住住房時,符合南昌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規定的,可向公積金中心提出貸款申請。
第二十條 靈活就業人員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後,須繼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一條 購買自住住房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靈活就業人員,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有有效身份證明和戶籍證明,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較穩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能力;
(三)借款申請人至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其靈活就業繳存賬戶需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含12個月)以上;
(四)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房屋未辦理以購房原因提取公積金的業務;
(五)公積金貸款用於在本市購買自住住房,必須有合法的購房合同;
(六)借款申請人應為房屋買受人或不動產載明的權利人之一;
(七)具有符合規定的一定比例的購房首付款;
(八)提供符合法律規定的擔保。
第二十二條 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靈活就業人員,除滿足第二十一條條件外,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繳存職工在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清後靈活就業繳存賬戶累計繳存36個月(含36個月)以上;
第二十三條 以單位代扣代繳方式繳存的共同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前連續按時足額繳存公積金滿六個月的,可以參與可貸額度的計算。
第二十四條 以靈活就業繳存方式和單位代扣代繳方式繳存的月份不合並計算,賬戶餘額不合並計算貸款額度。
第二十五條 靈活就業人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額度、期限及利率參照南昌市單位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靈活就業人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不足以支付購買住房所需房款時,可同時向受托銀行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
第二十七條 靈活就業人員使用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含純住房公積金貸款和組合貸款)的,以繳存賬戶作為優先還款賬戶,不足部分可通過約定的銀行賬戶還款。
第二十八條 靈活就業人員自公積金貸款發放後,出現連續3個月或累計6個月貸款逾期的,視為貸款違約。自上述行為發生之日起,在每期貸款還款日,靈活就業人員仍存在逾期行為的,按當期應還貸款本息總額(不含罰息)的20%計收違約金。靈活就業人員拒不履行及時還款義務或拒絕繳納違約金,視為嚴重違約,公積金中心可依法提前收回公積金貸款。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九條 靈活就業人員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及申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均按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三十條 靈活就業繳存資金與單位繳存資金統一管理,分項核算。資金流動性不足時,公積金中心可按照輪候規則受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
第三十一條 當靈活就業繳存體係不足以維持持續性運營,經南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同意,公積金中心可暫停新增靈活就業人員開戶繳存。已繳存的靈活就業人員,可按本辦法的規定繼續繳存及使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靈活就業人員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及貸款,如本辦法中未作出規定的,參照南昌市住房公積金的政策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靈活就業人員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及貸款業務時,應當提供相關材料原件,應授權公積金中心查詢、留存和使用相關共享信息,經授權查詢的共享信息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的,靈活就業人員應配合公積金中心對相關材料進行查證。
第三十四條 對以欺騙手段或提供虛假資料申報個人繳存基數的,從按核實調整後的繳存額開始繳存的時間重新開始計算連續繳存時間,滿6個月後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
對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和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餘額或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靈活就業人員,按照防範和打擊住房公積金騙提騙貸行為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司法部門要求查封、凍結、劃扣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的,公積金中心依據有關規定協助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自2024年2月1日起實施。
來源:南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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