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張淑賢 吳少龍 郭博昊
為落實證監會關於《進一步規範股份減持行為》監管要求,沪深9月26日,北交滬深交易所正式發布《關於進一步規範股份減持行為有關事項的进步减持通知》,就破發、规范股份破淨以及分紅不達標等標準進行明確,沪深同時明確二級市場減持範圍、北交增加大宗交易減持預披露等。进步减持同日,规范股份北交所修訂了《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監管指引第8號——股份減持和持股管理》。沪深
《通知》中,北交滬深交易所從嚴認定不得減持的进步减持情形。其中,规范股份破發是沪深指股價低於首發時的發行價。認定標準為減持公告前20個交易日中的北交任一日股票收盤價低於首次公開發行時的股票發行價格,股票收盤價以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日為基準向後複權計算。进步减持破淨是股價低於每股淨資產,其認定標準是指減持計劃公告前20個交易日中的任一日股票收盤價低於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或最近一期財務會計報告期末每股淨資產,股票收盤價以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財務會計報告資產負債表日為基準分別向後複權計算。
滬深交易所此次嚴格認定不得減持的情形,對破發、破淨不是簡單以某一天不破發、不破淨作為可減持的條件,而是要求連續二十個交易日都不破發、不破淨,這可以避免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操縱股價配合減持。
《通知》還明確分紅不達標的認定,分別為三年都沒有分紅;三年分紅累計的金額不足三年年均淨利潤的30%。判斷的年度是披露了經審計的年度報告的會計年度。
同時,《通知》明確二級市場減持的範圍,即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減持股份。如果其他減持方式是通過上述兩種方式實現或者與其類似的,也應參照相同的標準執行。
《通知》要求,在減持啟動階段即預先披露減持計劃時,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應當判斷是否觸及不得減持的條件,如果觸及則不能披露;如果符合減持的條件,則可以披露減持計劃。為防範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在不符合條件的情況下通過大宗交易減持股份,新增了大宗交易減持的預披露義務,要求其參照集中競價的規定提前15個交易日預披露,並做好事中事後披露。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通知》,倘若違反減持新規,滬深交易所可根據其規則采取自律措施,包括自律監管措施、紀律處分、限製交易等。證監會可根據《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幹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或者采取監管措施。
證券時報記者獲悉,減持新規發布以來,滬深交易所積極貫徹落實相關要求,規範引導股東減持行為,目前已有近百家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董監高等提前終止減持計劃,110餘家上市公司的“關鍵少數”人員自願承諾不減持公司股份。
北交所方麵,根據上市公司發展階段、企業特點和監管重點,圍繞明確不得減持情形、細化具體執行標準、明確特殊主體比照執行的口徑三大方麵,優化調整不得減持的情形,進一步規範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的減持行為,維護市場穩定運行。
其中,北交所指出,除破發、破淨情形外,增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財務報告存在虧損情形的,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不得通過二級市場減持,將實際控製人、控股股東與公司市場表現、經營業績綁定,防止隨意套現走人,引導其注重經營質量,積極維護股價,提升投資者信心。同時,考慮到中小企業抗風險能力較弱,保留適度盈餘有利於公司長期發展,暫不將減持限製與分紅情況掛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