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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網信辦擬規定:合理限製未成年人消費行為,不得誘導沉迷-傻瓜新闻
          2024-11-22 11:19:09来源: 時尚 编辑: 講習所

          3月14日,国家规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關於《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再次公開征求意見的网信未成通知。
          2016年9月30日,办拟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曾發布《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第一版,合理當時的限制消费行征求意見稿共六章三十六條。
          最新發布的年人征求意見稿共七章六十七條,較之前的诱导條例翻倍,分別為總則、沉迷網絡素養培育、国家规定網絡信息內容規範、网信未成個人信息保護、办拟網絡沉迷防治、合理法律責任和附則。限制消费行
          在征求意見稿說明中,年人國家網信辦表示,诱导據統計,2020年我國未成年網民規模已達1.83億,未成年人的互聯網普及率達到94.9%,明顯高於同期全國人口70.4%的互聯網普及率。互聯網在拓展未成年人學習、生活空間的同時,也帶來了一些問題,如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網絡的意識和能力不強、網上違法和不良信息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未成年人個人信息被濫采濫用、一些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等,亟待通過立法加以解決。
          加強網絡信息內容規範
          針對網上違法和不良信息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網絡欺淩事件屢有發生、不法分子利用網絡誘導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等問題,征求意見稿做出六方麵規定。
          一是鼓勵和支持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絡信息的製作、複製、發布、傳播。
          二是加強對信息內容的管理,對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信息和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作出相應規範,明確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發現相關信息的處置措施和報告義務。
          其中,第二十四條規定,網絡產品和服務中含有可能引發或者誘導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為、實施違反社會公德行為、產生不良情緒、養成不良嗜好等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製作、複製、發布、傳播該信息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在信息展示前予以顯著提示。
          三是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網絡欺淩行為,保障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行使通知權利。
          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通過網絡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形式,對未成年人實施侮辱、誹謗、威脅或者惡意損害形象等網絡欺淩行為。
          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設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保全遭受網絡欺淩證據、行使通知權利的功能、渠道。遭受網絡欺淩的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有權通知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限製賬號功能、關閉賬號等必要措施。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製止,防止信息擴散。
          四是禁止利用網絡組織、脅迫、引誘、教唆、欺騙和幫助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或者違法犯罪行為。
          五是要求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的在線教育網絡產品和服務符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特點和認知能力。
          六是明確新聞媒體的未成年人保護義務,要求客觀、審慎和適度采訪報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
          加強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保護
          針對未成年人個人信息被濫采濫用、保護不充分等問題,征求意見稿分六個方麵進行明確。
          一是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收集未成年人真實身份信息相關要求。
          第三十三條中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未成年人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應當在確認提供服務時,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提供未成年人真實身份信息。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不提供未成年人真實身份信息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相關服務。
          此外,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不得為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發布者賬號注冊服務;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發布者賬號注冊服務的,應當對其身份信息進行認證,並經其監護人同意。
          同時,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網絡直播發布者真實身份信息動態核驗機製,對於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不得為其提供直播發布服務。
          二是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處理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基本原則、知情同意、告知規則和提供規則。
          三是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處理未成年人敏感個人信息需要履行的特殊義務。
          四是明確監護人在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保護中的監護職責。
          五是明確個人信息處理者的配合義務、安全事件應急處置要求、未成年人個人信息訪問權限限製和個人信息合規審計要求。
          六是強化對未成年人私密信息的保護。
          第四十三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發現未成年人私密信息或者未成年人通過網絡發布的個人信息中涉及私密信息的,應當及時提示,並采取停止傳輸等必要保護措施,防止信息擴散。
          加強未成年人網絡沉迷防治
          針對一些未成年人沉迷於網絡遊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等網絡產品和服務的現象,本次征求意見稿中也對防治做出了相應規定。
          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加強學校、監護人對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預防和幹預,提高教師對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早期識別和幹預能力,加強監護人對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網絡的監督。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明確平台責任義務,要求相關主體建立健全防沉迷製度,采取措施防範和抵製流量至上等不良價值傾向。完善網絡遊戲實名製規定,建立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遊戲的遊戲規則,對遊戲產品進行分類並予以適齡提示。
          第五十四條明確,網絡遊戲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完善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遊戲的遊戲規則,避免未成年人接觸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遊戲內容或者遊戲功能。
          網絡遊戲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適齡提示標準規範,根據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通過評估遊戲產品的類型、內容與功能等要素,對遊戲產品進行分類,明確遊戲產品所適合的未成年人用戶年齡階段,並在用戶下載、注冊、登錄界麵等位置顯著提示。
          同時,征求意見稿強調,嚴禁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幹預未成年人網絡沉迷。
          第四十六條中規定,對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進行預防和幹預,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幹預未成年人沉迷網絡、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衛生健康、教育、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從事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預防和幹預活動的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合理限製未成年人消費行為
          針對未成年人非理性網絡消費、參與“飯圈”亂象等問題,征求意見稿第五十一條規定,網絡遊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采取措施,合理限製未成年人在使用網絡產品和服務中的單次消費數額和單日累計消費數額,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與其民事行為能力不符的付費服務。
          第五十二條指出,網絡遊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采取措施,防範和抵製流量至上等不良價值傾向,不得設置以應援集資、投票打榜、刷量控評等為主題的社區、群組,不得誘導未成年人參與應援集資、投票打榜、刷量控評等網絡活動,並預防和製止其用戶誘導未成年人實施上述行為。
          事實上,在加強未成年人網絡沉迷防治、非理性網絡消費等方麵,此前已出台多項規定。
          2021年6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正式施行,在新增設的“網絡保護專章”明確提出: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產品和服務。網絡遊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針對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務設置相應的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
          2021年8月30日,國家新聞出版署印發《關於進一步嚴格管理 切實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遊戲的通知》。
          通知要求,嚴格限製向未成年人提供網絡遊戲服務的時間,所有網絡遊戲企業僅可在周五、周六、周日和法定節假日每日20時至21時向未成年人提供1小時服務,其他時間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人提供網絡遊戲服務。
          2021年9月30日,國家新聞出版署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遊戲舉報平台也正式上線運行。
          3月1日正式實施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第十八條指出,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推送可能引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為和違反社會公德行為、誘導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不得利用算法推薦服務誘導未成年人沉迷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