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的年母功能本來是抵禦風險,保護家庭權利。亲花但是元给元,隨著保險公司的儿买增多,保險的分红種類也開始增多。
除了人身保險、险年財產保險之外,到期甚至還出現了其他種類的后本保險,比如說寵物險等等。金亏
保險的年母種類越豐富,人們被保險公司欺騙的亲花風險就越大,尤其是元给元涉及到分紅的保險。
什麽是分紅保險呢?分紅保險的一般特征是有一定的保險期限,在保險期限裏,分红投保人需要每年向保險裏投錢。险年
當達到一定的年限之後,保險公司會按照約定的分紅返還給受益人。有些分紅保險還帶有重大疾病險或者意外險,很多人看中了分紅保險的保險和盈利功能,開始從純保險轉向分紅保險,在抵禦風險的同時,還能賺錢。
可是,分紅保險與理財產品不一樣,它的分紅一般來說比銀行利息高,但又比理財產品利息低。
而2003年,一位女士投的分紅保險沒讓她賺錢,卻讓她賠了五百一十塊錢,這是怎麽回事呢?
這種賠錢的分紅保險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這位女士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
2003年,蔣某的母親投保了一份分紅險,卻賠了510元
蔣某的母親在蔣某小的時候投了一份保險,這份保險是分紅險,即這份保險既有保險功能又有理財功能。
根據保險合同上的約定,蔣某的母親需要每年給保險公司交一定的金額,連續交二十年。
而保險公司會在投保後的每三年給受益人分紅,投保的時間越長,分紅越高。
除了分紅之外,保險合同還約定,如果被保險人不幸身亡,那麽這份保險合同還會給予意外身亡的保險費,這個費用有兩萬元。
這個金額或許在今天看不是很高,現在如果去世一個人,那麽保險公司怎麽也要賠付幾十萬,甚至是上百萬。
但是,我們不能用今天的眼光去看2003年發生的事,兩萬元在那個時候已經很多了。
蔣某的母親當時投保了這一份保險,並且連續投保了十八年,一直到2021年,保險還有兩年到期。
蔣某的母親認為自己的身體不好,她擔心自己意外去世,而蔣某不知道保險的事,導致保險上的錢無人領取。
蔣某的母親就將這件事告訴了蔣某,蔣某一開始還誇獎自己的母親有先見之明,居然在2003年就知道買保險。
可是,當他看見保險的時候就傻眼了,這份保險上寫著母親每年需要交多少錢,但是卻沒有寫分紅的比例和計算方式。
蔣某詢問母親,已經從保險公司拿到了多少錢。隨後,母親便將所有的銀行流水給蔣某看。
蔣某發現,母親已經交了十八年的保費,而領取的錢卻還不足已經繳納的錢。
而且,即使母親交夠二十年,也不會拿回所有的保費。
經過蔣某的計算,母親在保險期限過後,最好的情況下是賠了五百一十元,而這個前提還是需要蔣某意外去世。
如果蔣某一直活的好好的,母親還拿不到兩萬元的保險賠付,也就是母親會賠的更多。
蔣某不敢相信這份保險合同居然是分紅保險,畢竟現在的分紅保險都是以盈利為前提的。盡管分紅保險的盈利不高,但是至少比銀行存款強。
而自己母親的這份分紅保險,不僅什麽都拿不到,甚至還虧損了五百多塊錢,最重要的是母親已經連續交了十八年,人的一生又有多少個十八年呢。
蔣某看了這份合同之後,越想越生氣,他認為這就是保險公司的欺詐。他竟然不將分紅方式寫在合同裏,那不就是自己想怎麽分紅就怎麽分紅嗎,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蔣某為了不讓母親擔心,沒有說什麽,但是自己內心已經計劃好要找保險公司理論,至少自己不能交了二十年錢還虧損一筆錢。
麵對蔣某的這種情況,他是否可以要求保險公司賠付呢?保險公司沒有將分紅方式寫在合同裏,屬於欺詐的一種嗎,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保險公司的權利與義務
分紅的保險合同是否一定會賺錢呢?這個答案是不一定的,因為分紅的保險合同一般都包含兩個部分,一個是保險的部分,一個是理財的部分。
一般的分紅保險合同是,如果沒有涉及保險的部分,那麽理財的部分應當是賺錢的。
如果涉及到了保險賠付,那麽理財的部分可能就會虧損,但是總體來說,投保人應該是不虧損的。
為何分紅保險合同,投保人不虧損呢?這就要與保險合同的性質有關係了。
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也就是用一點代價換取較大利益的合同,當然更大的可能是無法換取利益。
我們舉個簡單的例子,能夠更好的理解什麽是射幸合同,我們就以車輛保險為例。
一般的車輛保險在商業險部分都是一百萬的保額,而投保人需要繳納的保費在一千到兩千左右,需要根據車輛情況而定,但是絕對與保險金額相差甚大。
一般的車輛都不會發生大的事故,所以這保費幾乎就是白搭的,但是如果要是發生事故,那麽保費就會起到巨大作用。
假設一輛車在行駛中不小心將人撞成了殘疾,按照法律規定,車輛駕駛人需要賠償受害人五十萬,如果駕駛人沒有酒駕或逃逸等情況,這五十萬就由保險公司承擔。
這個時候,保險合同的射幸性質就體現出來了,以一千元換取五十萬甚至可能更高的保費是非常合適的。
這就是射幸合同,保險合同就是這一性質的合同,所以盡管有時候保險合同沒有作用,但是起到作用就是大作用。
不論是分紅保險還是其他保險,保險合同的性質沒有變化,都是射幸合同。也就是說,如果遇見某種情況,受益人會得到較大的利益。
而蔣某母親投保的這份合同,完全沒有體現出這一性質,如果被保險人意外死亡了,那麽保險公司可以賠付兩萬元。
先不討論這錢是多是少。我們先來看,蔣某母親支付的金額已經遠遠大於兩萬元了,也就是說我的投入比最終射幸合同賠付的金額還多,那麽這種合同還能被稱為射幸合同嗎?這個答案是很明顯的。
如果我自己支付的比我得到的還要多,那麽我就沒有必要支付了,更沒有必要買保險來抵禦風險。
所以說,蔣某母親簽訂的這份合同已經不具有保險合同的性質了,蔣某的母親就是被騙了。除去保險合同的性質來說,這份合同還具有分紅功能。
而蔣某的母親得到的分紅比自己實際投入的金額還要多,那麽這種分紅功能的意義又在哪裏呢?
所以,無論從哪個角度來說,蔣某母親簽訂的保險合同都不具有保險合同的性質。
而且,保險合同上還沒有分紅的方式,這一份合同無論是不是保險合同都是存在缺陷的。
因此,蔣某完全可以去找保險公司理論,甚至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回屬於自己的財產。
至於保險公司是否需要賠付,還需要根據具體情節而定,但是蔣某母親損失的五百元錢是可以要回來的,他們都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
結語:簽訂保險合同要仔細閱讀保險條款
保險合同在我們的生活總越來越常見,我們的生活也越來越需要保險合同,因此,不少人在保險合同上動心思,企圖通過保險合同賺錢。我們在簽訂保險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注意不要被欺騙,首先,我們要檢查保險公司的資質,看它是否有保險公司的權限。
有一些公司根本沒有保險資質卻假裝自己是保險公司騙取投保人的保金,當他們賺到一定金額的時候就會將公司注銷,拿錢走人。
所以,我們在簽訂保險合同的時候,要先看對方的資質,有資質的公司一般是比較正規的,是經過市場部門審核的,是繳納過注冊資本的。
在檢查過保險公司的資質之後,就要注意保險合同了,無論保險員推薦的多麽天花亂墜,大家也不要隨便簽訂保險合同,一定要仔細閱讀保險合同的內容。
對於與推銷員介紹的不一致的內容要及時提出,不要相信任何口頭承諾,一定要將說好的內容寫在合同裏。
像蔣某母親就是沒有仔細閱讀保險合同,甚至沒有發現保險合同中沒有分紅方式。
這就是典型的被推銷員洗腦了,無論什麽時候都不能在沒有確定過的合同上簽字,否則後悔都為時已晚。
保險合同中有些內容是用黑體字標注的,這些內容是要重點看的,如果通篇標注的都是黑體字,就要詢問保險公司為何是這種的情況。
法律規定,格式條款需要提醒投保人仔細閱讀,如果通篇都是格式條款,那麽這份保險合同也是有問題的。
總而言之,大家在簽訂保險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注意保險合同的內容,不要一時衝動,在推銷員的介紹下,在沒有看過合同內容的情況下,就簽訂了合同。
推銷員可以隨時變更工作,唯一能夠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隻有合同。因此,保險合同的內容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