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晶晶與王浩係鄰居,微信同在小區業主微信群,群中歉并兩人因瑣事產生糾紛,谩骂王浩在業主群中辱罵趙晶晶,邻居里道趙晶晶將王浩訴至法院。被判海澱法院經審理,决群判決王浩在業主群中向趙晶晶賠禮道歉,赔偿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微信
趙晶晶訴稱,群中歉并王浩與其是谩骂鄰居,趙晶晶為退休教師,邻居里道王浩在400多人的被判業主群中對趙晶晶用侮辱性語言進行謾罵,故訴至法院,决群要求王浩立即停止侵犯其名譽權的赔偿行為;王浩當麵向其賠禮道歉,並以在微信群發道歉信的微信方式為趙晶晶消除影響、恢複名譽;王浩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王浩辯稱,王浩的行為不構成對趙晶晶的侵權。王浩在微信群中的言論並沒有明確指出針對趙晶晶,使用的名字是趙晶菁,表示其已和外號叫“趙晶菁”的人道歉,“趙晶菁”已原諒他,可以向法院提供致歉書,就趙晶晶本人,王浩堅持表示並未侵犯其名譽權,拒絕道歉。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王浩公然在含有成員400餘人的業主群中使用具有強烈侮辱性的言語對趙晶晶進行負麵評價,足以造成趙晶晶社會評價受到影響,並使其精神上遭受損害,明顯已經構成對趙晶晶的侵犯,王浩應依法承擔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的侵權責任。王浩雖辯稱“趙晶菁”與趙晶晶不是同一人,但其並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所述的“趙晶菁”現實存在;同時,本案原告趙晶晶為退休教師,王浩在群聊中亦采用了“趙晶菁老師”等用語進行稱呼指代,故足以證明在群聊中所述的“趙晶菁”就是趙晶晶本人。法院最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王浩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24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侵犯名譽權的構成要件為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明顯過錯,客觀上有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並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致使公眾對受害人社會評價降低的情形。本案中,王浩在業主群針對趙晶晶發表了具有強烈侮辱性的言語,且言論場合是400餘人的公共群空間,屬於社會公眾聚集範疇,該類負麵言辭足以造成趙晶晶的社會評價降低,根據以上情節能夠認定王浩對趙晶晶名譽權造成侵權。
在此提醒大家,在解決問題和矛盾糾紛過程中,應當保持理性克製,文明用語。互聯網並非法外之地,一切公眾場合發言均應文明。否則,均將為自己的言行承擔法律責任。
(文中人物均係化名)
文/宋窈(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