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的年男能付一天,河北青縣的千元千駱先生,一紙訴狀將當地的行年行中國農業銀行告上了法庭。上訴原因為:二十年前駱先生積極響應銀行出台的到期定期政策,在青縣中國農業銀行存下了兩千元的年男能付定期存款。
當時的千元千存單上也寫得清清楚楚,二十年後將會連本帶利一起給駱先生返還九萬元,行年行但是到期到了二十年之後的這一天,駱先生興高采烈地去取錢的年男能付時候,卻被告知隻能兌現九千元。千元千
九萬變九千?行年行這樣的委屈讓駱先生一肚子火,多次交涉無果的到期情況之下,駱先生便把這家銀行告上了法庭,年男能付希望法律能還自己一個公道。千元千那麽,行年行銀行為什麽拒不履行承諾呢?駱先生的案子最終結果又如何?讓我們一同走進他的故事。
圖丨中國農業銀行
高利率二十年定期存款引人心動
駱先生是河北省滄州市青縣的一名商人,通過自己的努力創業,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裏,也算得上是一位小有成就的富人,手頭有一些積蓄。
1989年,中國農業銀行青縣支行麵向廣大儲戶,推出了一項名為“生活基金”的儲蓄業務。這樣一項業務,迅速引起了許多人的注意,其中就包括駱先生。
駱先生十分清楚地記得,當年銀行出台政策的時候,宣傳單上寫的是:生活基金是一項特殊的定期存款業務,客戶在該項目之下存入的錢款將按照國家利率和保值補貼來計算累計利息,定期存款時長則分為9年,12年,15年,20年四個檔期,供客戶自行選擇。
圖丨宣傳單
當然,我們都知道,銀行的死期存款,期數越長,利息越高。當時的青縣支行,還為儲戶們設計了一張宣傳表格,表格上的內容便是對於這項“生活基金”業務,各期以及各存款數所對應的最終可取金額。
表上的金額有200,300,400,500,1000,1000等,搭配上4個時長檔期,可供客戶選擇的方案就有許許多多了。
當駱先生看到表單上的額外批注,也是最大的一項,即“存2000元,20年定期,20年期滿之後可一次性兌現本息九萬多元”時,他就心動了。
圖丨表格
要知道,在1989年,通貨膨脹並沒有多嚴重,錢也遠比現在要值錢得多,那時候的兩千元錢,相當於許多雙職工家庭一年的所有工資。但是對於駱先生這樣小有成就的商人來說,他當時手頭還算寬裕,這2000元他還是拿得出來的。
而且彼時駱先生的兒子剛出生沒多久,想到自己幼小的孩子。駱先生認為,現在存下這筆錢,二十年後拿到的九萬多元剛好能給自己的兒子上大學的學費,自己又剛好有這樣的能力去存錢,何樂而不為呢?
所以,駱先生帶上2000元錢,到銀行辦理了這項“生活基金”業務,以此存入了2000元,並定期20年。
存完這筆錢後,駱先生便把這件事情忘記了。這些年來他的生意風生水起,也沒有遇到過急需用錢的地方,所以他也沒有想起過生活基金裏的兩千元錢,時間就這麽過去了二十年。
圖丨存錢
九萬存款化為泡影,銀行解釋,政策有變,不符合國家規定
時間就這麽過去了二十年,轉眼到了2009年的秋天,駱先生在臥室抽屜裏找東西的時候,偶然發現了自己在二十年前存下“生活基金”的存單。這張泛黃的單據,一下子勾起了駱先生的回憶,讓他回想起了自己存在中國農業銀行的那兩千元錢。
“算一算時間,剛好滿20年了,現在去取的話,應該就是九萬多元了吧”,駱先生這麽想著,一邊樂開了花。雖然在這個時候,九萬多元錢並不算什麽大數目,但是用來交兒子上大學的學費肯定是綽綽有餘的,多出來的部分還能補貼一些孩子的生活費。
想到這裏,駱先生頓時覺得二十年前的自己,十分明智。於是他便拿上那張泛黃的存單,興高采烈地去了銀行。
到了銀行,駱先生將手中的單據交給櫃台工作人員,並說自己要一次性取出那九萬多元。但是櫃台的工作人員在看到這張曆史悠久的單據時,卻傻眼了。
圖丨取錢
他們都無法判斷,這張超過他們工齡的單據,是否真實有效,也無法定奪,在現在的情況和政策之下,銀行還能否兌現當年的承諾。
所以在工作人員的麵麵相覷之下,這張單據被送到銀行上級手中,進行相關的鑒定,以確保單據的真實性。
經過銀行的層層鑒定,最終的結果為:駱先生所持的單據確實是二十年前中國農業銀行青縣支行所開出的,且上麵的印章真實有效,具有法律效力。這使駱先生懸著的心放了下來,但是銀行經理後麵說的話,卻又讓他泄了氣。
盡管單據是真的,也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但是銀行經理卻說,銀行如今隻能為駱先生兌現九千多元,而並非駱先生所想的九萬多元。
圖丨工作人員
駱先生一聽就急了,究其原因,銀行經理說,國家近年來出台的規定是死期存款最多可存五年,且相應的利率也不可能達到如此之高,所以存二十年是違反規定的,兩千元變九萬元更是無稽之談。
在經理的這一番解釋之下,駱先生的想法化為了泡影。此時的駱先生,有一種極為強烈的被欺騙感。無論如何,二十年前這家銀行的政策確實是那樣出台的,且他也是按照相應的流程順序來存款和等待的。
咽不下這口氣的駱先生,在與銀行交涉無果的情況下,一紙訴狀將這家銀行告上了法庭。
圖丨告上法庭
同樣遭遇
與駱先生一同打官司,提起上訴的,還有一位胡女士。1989年,胡女士的父親同駱先生一樣,被這家銀行所推出的“生活基金”項目所吸引。
當時胡女士父親的工資並不高,但是為了給女兒攢下一筆嫁妝,讓女兒日後的生活能夠多一份保障,他還是咬咬牙,將自己一年半的工資,也就是600元錢,存了進去。
他們期待二十年之後能得到兩萬多元,後來胡女士家裏並不是沒有出現過急需用錢的情況,但是因為害怕受損失,盡管十分困難,他們也從未動過這筆錢,一直等到二十年之後。
當胡女士的父親到銀行準備取出這筆錢時,卻經曆了和駱先生一模一樣的情況,經理的解釋如出一轍:不符合國家規定,無法兌現兩萬元,隻能兌現兩千多元。
老人期盼了二十年的存款,如今卻縮水到了十分之一,聽到這樣的結果,胡女士的父親氣得差點心肌梗塞,隻能落寞地回到家裏。
圖丨銀行不履行承諾
胡女士聽說這件事後,感到十分氣憤。盡管在現在這個年代裏,兩萬多元並不多,但是這筆錢代表的是父親對自己的寵愛和牽掛,是父親長達二十年的一個念想。
於是她決定通過法律途徑,來進行維權,還年邁的父親一個公道。這時候,胡女士結識了與父親有同樣遭遇的駱先生,同病相憐的二人決定一起通過法律維權。
圖丨法律的武器
法院裏針鋒相對,結果卻不盡人意
在審理這件案子時,法院綜合考慮到了種種因素。
銀行拒不兌現二十年前承諾的說辭是:第一,駱先生和胡女士所持的存單時長為二十年,遠遠超過了現如今國家規定的死期存款最高年限五年,超過了最高存款期限的存期是無效的,且會被銀行自動轉為活期存款;
第二,駱先生與胡女士所要求的利息,不符合國家現在的規定。對於銀行存款的利率,中國人民銀行如今有統一的規定:最高存款利率不能超過3.60%,而駱先生與胡女士所要求的利息則遠遠超過了這項規定。所以在這樣的規定之下,銀行無法為兩位按約定兌現存款。
聽到這裏,駱先生和胡女士更加生氣了,認為這家銀行擺明了是在把他倆當冤大頭。兩人開始據理力爭。
圖丨銀行解釋
駱先生和胡女士提出,第一,自己的存單都是二十年之前的,按照二十年之前的規定來進行辦理,所以並不應該受到現在規定的影響,因為當年存款的時候根本沒有這些規定。
第二,就算銀行因為央行出台新的政策而改變了規定,無法沿用之前的政策,那麽儲戶們也應該擁有知情權。在政策發生改變之時,銀行應當通知到相應的儲戶,讓他們來把錢取走,而不是一直放在銀行。
第三,他們的律師表示,即便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出台於駱先生和胡女士的父親存款之前,也無法影響他們的存款效力。因為這些相關的規定隻能算得上是銀行部門的規章製度,用來約束相應的金融機構,而不能歸於國家法律範疇,更不能影響儲戶的切實利益。
圖丨據理力爭
麵對原告和被告的說辭,法院進行了慎重的審理。最終,法院認為,駱先生和胡女士的存單,都是在他們與銀行雙方自願條件下所簽訂的合同,並且加蓋了銀行的公章,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
事情發生在二十年前,央行的規定在他們的儲蓄合同生效之後才出台,所以不具備溯及力。對於此事,銀行理應按照二十年之前的規定來進行處理,而不是受現有新政策的影響。
所以在最終結果上,法官宣布原告駱先生和胡女士勝訴,銀行應當根據存單,對他們進行兌現。雖然說贏了官司,但是法院宣判的兌現金額,卻讓駱先生和胡女士都笑不出來。
因為最終法院判決,中國農業銀行青縣支行應分別支付給駱先生9000多元,支付給胡女士2000多元。這樣的結果,與沒打官司之前,隻能說是一模一樣。
圖丨宣判
相當於駱先生和胡女士花費了巨大的心思,錢財以及精力,最終隻是獲得了法院精神上的認可,但結果卻沒有任何實質上的改變。最終兩人還是隻能拿到本來應得金額的十分之一,這次看似成功的維權,似乎還是失敗了。
然而胡女士和駱先生並沒有放棄,他們決定據理力爭,再次維權,於是他們一同向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希望最終能討到一個公道。
駱先生和胡女士維權的結果,我們無從得知。但是他們在遇到侵權事件時,勇敢拿起法律武器,與侵權方進行抗爭的精神值得我們學習,我們都應該具有維權意識,做權利的主人。
圖丨滄州市人民法院
銀行不負責任事件層出不窮,是何原因?
隨著當今社會的飛速發展,上世紀的一些古早存單,正在不斷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全國各地大大小小的銀行裏,經常上演諸如“存單太老舊,找不到相應的資料”或是“早年的政策與現在不符,無法兌現”等問題。
這樣的問題,讓那些早年的儲戶們感到十分頭疼,並且這些問題經常因為找不到解決辦法,無疾而終,最終受到損傷的,也都是儲戶們的利益。
圖丨銀行
湖南某市的劉先生,1989年時也被銀行的政策所吸引,在當地的建行辦理了一項1000元保值儲蓄業務。該業務宣傳表明,存款滿二十四年,連本帶利到期後可以取到十萬元。
二十四年過去之後,這家建設銀行卻聲稱,這項保值儲蓄業務早就已經停辦了,不能再按照原來的宣傳來進行兌現。本來可以拿到十一萬元的劉先生,最終隻能拿到六千多元。
盡管這樣的處理結果十分不公平,劉先生也感到十分生氣。但是無奈銀行不肯鬆口,一口咬定國家規定,無法違背,無奈之下,劉先生隻好自認倒黴。
圖丨存款單
《北京青年報》也曾報道過這樣一起新聞:北京的李女士是一位生意人,手頭比較寬裕,在1996年的時候,她在工商銀行的朝外儲蓄所裏存了一萬六千元。但是由於李女士平時太忙,無暇顧及,時間又過得很快,所以她便忘記了這件事情。
直到九年之後,一個偶然的機會,李女士才把存單翻出來,但是當她到銀行取錢的時候,卻被銀行工作人員告知:由於銀行的係統升級換代,所以新的係統裏並沒有當初李女士存款的資料,這項取款業務也無法辦理。
言外之意就是,除非李女士找到九年前的那些存款資料,否則就無法拿回屬於自己的錢。
圖丨銀行宣傳
還有河北省平山縣陳嘉峪村的陳蘭平先生,他的父親臨走前為他留下了一張1000元死期存單,但是銀行卻因為係統更新沒有相關資料,而拒不兌現。
所以從2006年到2014年,陳先生一直在為父親留下的這筆遺產而四處奔波,想要拿回父親留下的這筆遺產,但是最終卻沒有結果。
圖丨奔波
隨著科技的發展,以及技術的更新,銀行的工作確實因為有了新的技術而更加便捷,儲戶們的業務辦理也變得更加快速而便利。但是隨之出現的老存款問題也在不斷上演,更重要的是,在麵對這些問題的時候,大多數銀行的處理態度,其實是令人心寒的。
許多銀行的工作人員都沒有把心思,放在為客戶解決這些困難上,而是選擇了用“國家政策有變”,“時間久遠,無據可考”等借口來進行推諉,不按照約定的承諾來為儲戶兌現,有些時候甚至還會出現拒不兌現的情況。
深究事情發生的原因,我們就會發現,這些老舊存單問題的出現,其實基本上都屬於銀行自身的問題。而銀行這樣推脫責任,拒不解決的行為,則是十分不負責任的表現。
圖丨推出業務卻不予兌現
結語
老話說:“不信不立,不誠不行”,尤其是對於銀行這樣的金融機構來說,信任問題其實是最重要的一點生存之道。隻有獲得了儲戶們的信任,銀行才能有運轉下去的血液與動力。
但如果隻是一味地推卸責任,拒不認賬,讓這樣不愉快甚至打官司的事情越來越多的話,那麽銀行與儲戶之間必將會產生信任危機,這樣一來,銀行的生存也會出現問題。
所以,各大銀行都應該就老舊存單問題進行相應的反思,我們期待看到銀行能夠真誠地為儲戶們解決這些問題,多一點契約精神和服務意識,才能多一點信任,多一點合作共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