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青水五歲那年,山西死刑父親劉忠武被判死刑並被執行處決。男被年后女申
27年後,错判偿多次被劉忠武被法院宣告無罪。昭雪又過了30多年,请国劉忠武的家赔兒女4人申請國家賠償,但先後被山西省萬榮縣法院、山西死刑運城市中院、男被年后女申山西省高院駁回。错判偿多次被
劉青水日前接受頂端新聞記者采訪時,拿出其粘貼整理的请国郵件交寄單說,他已為父親的家赔冤死奔走求告多年,至今沒有獲得任何賠償和道歉。山西死刑他將繼續依法維權
公社食堂事務長被判死刑
兒子長大後為父申訴喊冤
相關案件資料顯示,男被年后女申1929年出生的错判偿多次被劉忠武,是山西省運城市萬榮縣孫吉公社蔡高村人。
1960年7月10日,萬榮縣法院以投毒罪判處劉忠武死刑。
據萬榮縣法院查明,劉忠武在任職公社大隊食堂事務長期間,手續混亂、賬目不清,有意把食堂搞得一團糟。1960年2月,婦女主任劉某將其揭發後,劉忠武被撤職。他因此懷恨在心,即起投毒殺害對方之念。同年3月17日,劉忠武從其暗藏在辦公室的牆窯內取出毒藥賽力散,當晚兩次到劉某家中投毒未遂。之後,劉忠武將毒藥投入食堂水缸裏,至五名社員飲水中毒,幸經搶救脫險。
1960年8月29日,經山西省高院核準死刑後,劉忠武被處決。
劉青水告訴頂端新聞記者,他們村因距臨猗縣更近,之後歸入臨猗縣管。他便給臨猗縣法院寫信,替父鳴冤。1980年5月,他與母親、弟弟一同為父親劉忠武申訴。
劉青水等人為父親申訴
在一份43年前的《申訴書》中,劉家人羅列了多項申訴理由。既然是投毒案,首先應該把投的什麽毒弄清楚。判決認定的賽力散溶於水應是紅色,可當時在場的人證實,投訴水缸的水卻是黑暗的。這究竟是什麽原因?
判決中寫道“劉七子等五個社員飲水中毒,嘔吐不止,幸經多方急救才脫險”,可是據劉七子說,他本人既沒中毒又沒急救。食堂事發後,並無一人中毒,全村人都可以作證。中毒案件從何處說起呢?
處決20年後,法院查明真被冤
被害人親口否認自己“中毒”
頂端新聞記者注意到,1981年4月27日,在劉忠武已被處決20年後,臨猗縣法院出具了劉忠武案的複查改判報告,用於向上級請示。
報告中提到,根據當地群眾對此案的反映和被告親屬的強烈要求,組織人力進行了認真的複查核實。現將複查情況報告如下:
關於作案動機,經複議後認為,被告既然與婦女主任劉某有私人成見,連續兩次到她家投毒未得逞,為何不伺機再投?劉某並不上事發食堂這個灶,劉忠武為何要到這裏投毒?原判認定的作案動機站不住腳。
關於毒藥及其來源,劉忠武先後十次交代。前三次供認是“鬧老鼠藥、辣子麵和肥皂”,後改口承認是“賽力散”。複查發現,劉犯當時的交待是假的,其辦公室牆上並沒有小窯窩,且那兩年大隊庫房裏根本沒有賽力散。
關於劉某家投毒,原判認定的此情節係劉某本人揭發的。複查認為,該“揭發”缺乏證據和說服力,這一情節因證據不力,應予否定。
關於食堂投毒,複查認為,僅憑劉犯當晚去過食堂,走後不久就發出一種怪氣味,就斷言其是到該食堂投毒,這樣認定缺乏說服力,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關於毒水及五人中毒急救,複查中,當地群眾介紹,這個村五六十年代一直飲用池塘水,水不幹淨、發出不正常氣味也是難免的;劉七子等人矢口否認自己“中毒”,所謂五人中毒之情節係無中生有,急救更屬無稽之談。
臨猗縣法院向上級法院請示
臨猗縣法院在“複查報告”中稱,鑒於上述情況,經該院審委會研究,擬撤銷原判,對劉忠武宣告無罪。“妥否,請核示。”
男子終被宣告無罪重獲清白
省高院撤銷27年前的“執行令”
臨猗縣法院雖在1981年4月已查明劉忠武被冤,但直到六年半後,經逐級上報請示和收到批複,才最終作出無罪判決。
1985年1月15日,劉青水還與弟弟一起給運城市中級法院刑二庭負責人寫信喊冤,其父投毒案自1978年上訴到臨猗人民法院,1981年又轉到運城中級人民法院,至如今七八年了,還沒有一個確切的答複……我們懇切地盼望刑二庭、呂庭長快研究決定。
1987年9月,運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給臨猗縣人民法院出具“批複文件”,稱你院報核的劉忠武案,經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後函批,對被告劉忠武撤銷原判、宣告無罪,撤銷山西省高院1960年度的執行令。希望遵照執行,並根據有關規定做好善後工作。
1987年11月13日,臨猗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撤銷萬榮縣法院在1960年對劉忠武的判決,宣告劉忠武無罪。
臨猗縣法院稱,經再審查明,原判認定,1960年3月17日晚,劉忠武因對被宣布撤銷公共食堂司務長之職不滿,身帶四兩左右農藥,投入該隊二食堂水缸,造成五名社員飲水中毒,經急救脫險。據此,萬榮縣法院判處劉忠武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報經山西省高院核準,於當年8月29日處決。
臨猗縣法院判決書提到,現經複查認為,原判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力,故判處不當,特依法改判。
臨猗縣法院改判劉忠武無罪
子女申請國家賠償被駁回
“連一聲賠禮道歉都沒有”
劉青水的代理律師、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曾鳴告訴頂端新聞記者,父親洗冤改判無罪後,當事人以信訪方式不斷奔走求告,要求賠償,“他沒有找律師,不知道要提一個立案”。另外,父親的死刑判決(萬榮縣法院所作),他們既沒有原件,又沒有複印件,沒辦法立案,一直到2021年,臨猗縣法院才找到最早的原始存檔案卷。
2021年9月10日,劉青水兄弟姐妹4人向萬榮縣法院申請國家賠償。一個多月後,法院作出決定:駁回了他們的國家賠償申請。
萬榮縣法院認為,《國家賠償法》於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不溯及既往。本案中,侵權行為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故不適用《國家賠償法》的規定。
對於上述結果,劉青水兄弟姐妹4人不能接受。他們向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上訴。
2021年12月31日,運城市中院賠償委員會決定維持萬榮縣法院的駁回決定,理由同樣是《國家賠償法》不溯及既往,本案不適用《國家賠償法》的規定。
此後,劉青水兄弟姐妹4人向山西省高院賠償委員會申訴。“當時隻給了我們一份改判後的判決書,連一聲賠禮道歉都沒有,更未得到國家賠償,全家精神受傷、經濟受損。”劉氏4人在申訴書中寫道。
山西省高院駁回了劉青水等人的申訴
2022年4月22日,山西省高院對此案作出決定,同樣駁回了當事人的訴求,認為他們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
專家解釋:賠是肯定的
可找1995年前的規定來索賠
父親被錯判誤殺,糾正後家人該不該得到賠償?為何申請國家賠償頻頻被駁回?
一位專門研究《國家賠償法》的高校法學教授解釋,有損害就會有賠償,有損害就要有救濟,這個法理所有人都認。人已經去世了,這個損害肯定要賠。無非是,依據什麽來賠。
“賠是肯定的,但依據國家賠償法判賠就有問題。”這位教授說,上述山西三級法院所作的《決定書》,其最後均明確,依據《國家賠償法》來申請賠償是錯的。因為當時還沒有出台《國家賠償法》。
頂端新聞記者注意到,山西省高院在駁回申訴的《決定書》中亦有闡述:根據《最高法關於〈國家賠償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案範圍問題的批複》規定,《國家賠償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賠償法》不溯及既往。
即: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關規定處理;發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後並經依法確認的,適用國家賠償法予以賠償。
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續至1995年1月1日以後,並經依法確認的,屬於1995年1月1日以後應予賠償的部分,適用國家賠償法予以賠償;屬於1994年12月31日以前應予賠償的部分,適用當時的規定予以賠償;當時沒有規定的,參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予以賠償。
“那就找1994年12月31日前的規定來申請賠償。”上述法學教授說。
國家賠償製度早已確立
哪些法律規定了賠償義務
我國的國家賠償製度何時確立的?《國家賠償法》頒布前,有哪些具體法律規定了賠償義務?
據上述法學教授介紹,我國的國家賠償製度自新中國成立不久即產生了。1954年《憲法》和1982年《憲法》中均明確了公民有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司法部1956年頒布的《關於冤獄補助費開支問題的答複》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因錯判致使當事人家屬生活困難時,可由民政部門予以救濟;如果因錯判致使當事人遭受大的損失的,根據《憲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的精神,需要賠償損失時仍應由司法業務費開支。
此外,1986年《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彼時,我國還未形成單獨的國家責任體係,立法便將其吸收到民事責任當中。”上述法學教授解釋,1989年《行政訴訟法》出台後,立法機關開始著手製定專門的《國家賠償法》。由此可見,國家賠償製度並非是《國家賠償法》實施後才有的。1995年以前的國家賠償案件,可以適用其他相關的國家賠償規定進行處理。
對於劉青水等人申請國家賠償被駁回,其代理律師範辰認為,法院不應該簡單以1995年之前《國家賠償法》沒有施行,便駁回他們的賠償請求。因為其主要訴求是要求國家賠償,隻是建議法院參照《國家賠償法》進行賠償。即便1995年之前沒有《國家賠償法》,但也不能免除賠償義務,有其他規定可以適用。
劉青水日前接受頂端新聞記者采訪時說,他為父親的冤死申訴了一生,到現在沒得到一分錢賠償。萬榮縣法院曾答應幫他爭取司法救助,後又反悔,至今未兌現。
山西省高院作出的《決定書》中,萬榮縣法院提出,將盡力給劉青水等人爭取司法救助
9月5日,頂端新聞記者聯係萬榮縣法院負責人進行核實。截至發稿前,暫未得到回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