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貪汙上億元!贪污徒刑青海省糧食局原局長顧豔華一審被判無期徒刑)
西寧中院依法對顧豔華貪汙、上亿受賄、元青挪用公款一案作出一審判決
9月25日,海省华审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對西寧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粮食青海省糧食局原黨組書記、局長顧豔華貪汙、局原局长受賄、顾艳挪用公款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判以被告人顧豔華犯貪汙罪、无期受賄罪、贪污徒刑挪用公款罪,上亿數罪並罰,元青決定執行無期徒刑,海省华审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粮食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顧豔華挪用公款所得財物依法返還被害單位;對其貪汙、局原局长受賄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繼續追繳其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青海省糧食局原局長顧豔華一審被判無期徒刑 資料圖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至2021年,被告人顧豔華利用擔任青海省糧食局黨組書記、局長職務便利,夥同他人共同貪汙公款13447萬元;2008年至2021年,顧豔華利用擔任青海省糧食局黨組書記、局長職務上的便利,及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項目承攬、省級儲備油承儲指標獲得、儲備庫建設等方麵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589萬元;2012年6月至2018年4月期間,顧豔華利用擔任青海省糧食局黨組書記、局長的職務便利,為謀取個人利益,夥同他人挪用公款2200萬元。
西寧中院認為,被告人顧豔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夥同他人侵吞公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多次收受單位及個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謀取個人利益,夥同他人挪用公款,數額特別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對其應實行數罪並罰。根據顧豔華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悔罪表現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