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 見習記者 崔文靜 北京報道
繼8月中國證券業協會修訂6項債券自律規則並麵向行業征求意見後,常见行为9月8日晚間,证监止證監會再度重磅發文,磅发被明規範債券發行。声债
證監會對《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公開發行證券的行迎新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4號——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請文件》(以下簡稱《24號準則》)進行了修訂,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令禁
根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與梳理,常见行为此番修訂亮點頗多。证监止其中,磅发被明對於債券發行人來說的声债一大喜訊是:無需再因主承銷商和證券服務機構及其有關人員被立案調查而被中止審核。
與此同時,行迎新规債券發行人需特別關注兩點:一方麵,令禁資金用途成為監管重點關注方向,常见行为募資資金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改變資金用途必須事先履行既定程序並及時披露。证监止
另一方麵,磅发被明目前債券發行中較為普遍的“向債券投資者提供財務資助”“自購債券”等行為,被明令禁止。
對於承銷機構來說,此番債券修訂再度強調責任壓實,督促中介機構歸位盡責,並從規範薪酬考核體係、禁止低價攬客等方麵,進一步規範投行責任。
此外,今年“兩會”期間,原隸屬於國家發改委的企業債券發行審核職責劃歸證監會。做好製度銜接,也是此番調整的重要內容之一。比如,證監會在主要遵循原則中即要求,堅持穩字當頭。做好製度規則銜接,保持企業債券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債券發行不再因主承銷機構被立案調查而中止
受訪人士告訴記者,此次債券規則修訂的最大利好在於,解決了債券發行人的一大頭疼事——主承銷機構等一旦被立案調查,債券發行無需再被迫暫停。
《管理辦法》不再將主承銷商和證券服務機構及其有關人員被立案調查列為應當中止審核注冊的情形。這與今年2月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對IPO“連坐機製”的取消一脈相承。
“此前,由於擔任主承銷商的券商投行被立案調查,債券發行被喊停的現象屢見不鮮。對於發行債券的企業來說,往往都是無辜牽連。”某券商資深保代告訴記者。此番明確債券發行不再受立案調查影響,可以減少中介機構違規對債券發行人的負麵影響,提高發行效率。
規範募資用途
此番債券規則修訂,在為債券發行人免去牽連之痛的同時,亦從多方麵細化要求,切實敦促債券發行人合法合規發債。
強化募資資金使用情況,即是此番規則調整的重中之重。
一方麵,資金用途上一禁止、一提倡。《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發行人應當指定專項賬戶,用於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的接收、存儲、劃轉。鼓勵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募集資金投向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產業政策的項目建設。
另一方麵,及時披露募資用途、變更用途需事先履行程序。《管理辦法》提到,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的用途應當在債券募集說明書中披露。發行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募投項目進展情況(如涉及)。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應當在債券募集說明書中約定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披露事宜。
與此同時,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應當用於約定的用途;改變資金用途,應當履行募集說明書約定的程序。
受訪人士告訴記者,實踐中,債券募資變更用途的現象並不少見,用途變更後的信息披露也不夠及時,個別發行人甚至悄悄運用所募資金進行投資。變更募資用途而不公告,債券發行人則缺少監督,一旦債券用途不當導致虧損,即會加大債券違約的風險。此番債券規則修訂反複強調規範資金用途,有助於規範募資使用情況,降低債券違約風險。
禁止利益輸送與自購債券
多位投行資深人士曾向記者透露,對於一些發行難度較大的債券,企業為了將債券順利發行出去,往往會打擦邊球。常見行為有二:一是承諾明顯高於票麵利率的投資收益,並將高於票麵利率部分通過暗箱操作輸送給投資者。二是通過多方賬麵周轉遮蔽後自購債券,比如,債券發行人購買機構發行的產品,機構通過產品購買發行人所發債券。
此番修訂對兩項行為均明令禁止。一方麵,《管理辦法》明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和承銷機構不得操縱發行定價、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向其他相關利益主體輸送利益。
另一方麵,《管理辦法》提到,不得直接或通過其利益相關方向參與認購的投資者提供財務資助(常見問題)。發行人不得在發行環節直接或間接認購其發行的公司債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五的股東及其他關聯方認購或交易、轉讓其發行的公司債券的,應當披露相關情況。
“不得自購、不得向投資者進行利益輸送,在過去的債券規則中有所體現。此番再度明確禁止,有助於約束債券發行人規範自身行為。但若要明顯減少乃至杜絕,則難度較大。”某券商保代告訴記者,“發行人之所以違規自購或向投資人輸送利益,本質是為成功發出債券。如果債券無法發出,企業將麵臨資金鏈斷裂或舊債違約風險。那麽,在利弊權衡之下,企業很可能會選擇‘鋌而走險’。要想根治這一行為,還需改善債券發行環境。”
薪酬考核禁止業務包幹
規範債券發行人行為的同時,此番債券規則修訂同樣對承銷機構投行做出諸多規範。
其中,在受訪人士看來,昔日普遍存在、如今在少數小券商中仍然變相存在的“業務包幹”模式,被明令禁止。
《管理辦法》提到,承銷機構應當製定合理的薪酬考核體係,不得以業務包幹等承包方式開展公司債券承銷業務,或者以其他形式實施過度激勵。
根據受訪人士介紹,“業務包幹”是過去小型券商常用的考核模式,券商將投行相應業務與管理職權全權授權給團隊負責人,團隊負責人每年向券商上繳約定數額或約定比例的資金,其餘展業所獲收入由團隊負責人自行支配。團隊搭建與團隊成員工資由團隊負責人自行承擔。
由於小券商在業務資源、基本待遇等方麵往往無法與大型券商相提並論,為了吸引人才,則會選擇“業務包幹”模式,給予團隊負責人更大的業務自由度和獲得更高收入的可能。此中模式下收入存在明顯的“大小年”,如果團隊業績出色,遇到“大年”,團隊負責人收入會非常可觀。
該模式存在一大隱患:由於團隊負責人收入與業務承銷收入密切掛鉤,在過高的薪酬激勵之下,業務開展容易“變形”,比如,出現定價過高、虛假宣傳等有損投資者利益的行為。這也是監管禁止“業務包幹”的主要原因。
“隨著近年來監管一再強調降低投行個人薪酬與業務收入之間的關聯度,調降激勵比重,多數頭部券商投行的‘大小年’薪酬差距已經較過去明顯減小。尤其對於基層員工來說,即使遇到業績‘寒冬’,也不再會像過去一樣到手工資大幅縮水。”某頭部券商資深保代告訴記者。
壓實中介機構責任
除了薪酬考核體係,《管理辦法》亦從多方麵壓實投行等中介機構責任。
比如,針對主承銷商的一則規定提到,主承銷商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範,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保持合理懷疑,按照合理性、必要性和重要性原則,對公司債券發行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慎核查,並有合理謹慎的理由確信發行文件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主承銷商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範,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保持合理懷疑,按照合理性、必要性和重要性原則,對公司債券發行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慎核查,並有合理謹慎的理由確信發行文件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在此番債券規則修訂原則中,證監會同樣要求,結合監管實踐,進一步強化防假打假、募集資金監管、打擊非市場化發行等方麵的監管要求,壓實債券發行人主體責任,督促中介機構歸位盡責,著力健全與債券注冊製改革相適應的事中事後監管製度機製。
此外,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原隸屬於國家發改委的企業債券發行審核職責劃歸證監會;4月21日,證監會、國家發改委聯合公告稱,企業債券職責劃轉進入為期半年的過渡期,過渡期結束前,證監會將及時向市場公告企業債券管理的整體工作安排。此番自債券規則修訂即是將要向市場公告的相關工作安排之一,實現企業債券與公司債券的統一管理亦為其重要內容。
比如,《管理辦法》強調,夯實製度基礎。在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層麵進一步完善公司債券(含企業債券)製度規則體係,明確將企業債券總體納入公司債券監管框架,強化監管協同,提升監管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