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深圳试点深港试点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發布《深圳市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QFLP)試點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新规擬對2021年發布的发布《深圳市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辦法》進行修訂。
值得關注的鼓励共设是,此次《征求意見稿》中,基金對試點基金的深圳试点深港试点投資範圍做了進一步擴充,在原基礎上增加了不良資產投資,新规同時試點基金可采用基金中基金(FOF)形式運作;此外,发布增加了對推進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參與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QFLP)試點等內容,鼓励共设鼓勵前海、基金河套“先行先試”。深圳试点深港试点
據悉,新规深圳此前曾於2012年發布QFLP試點政策,发布其後分別於2017年、鼓励共设2021年進行了兩次立法修訂,基金此次為第三次政策更新。若新的試點辦法施行,原辦法同時廢止。截至2023年8月末,深圳已有196家QFLP管理企業、60家QFLP基金取得試點資格,試點企業合計注冊資本(認繳出資額)折合人民幣496.66億元。
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稱,推出此次試點是為了進一步擴大外商投資範圍,吸引和培育更多合格境外投資者來深聚集投資,助力深圳國際風投創投中心建設。
業內人士分析認為,深圳調整QFLP試點政策恰逢其時,在延續原有政策穩定性的基礎上,結合國家最新宏觀政策及私募行業監管要求提出了創新舉措。
鼓勵深港合作共設試點基金,賦能前海、河套“先行先試”
相較其他23個試點地區,《征求意見稿》率先開放了“外資管內資”“內資管外資”“雙GP”等模式,並允許有實力、有條件的金融機構參與試點。
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相關負責人透露,多年以來,深圳QFLP和QDIE工作平穩有序開展,已形成一批具有特色優勢和標杆效應的外商投資企業,對於吸引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外商企業特別是港資企業來深集聚、支持深圳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同時,《征求意見稿》還提出多舉措促進深港基金合作,鼓勵前海、河套“先行先試”。
深圳是粵港澳大灣區核心引擎城市,具有毗鄰香港的獨特地理地位,本次政策修訂落實國務院發布的河套規劃以及多部委聯發的“前海金融30條”,明確河套合作區經依法授權後推進區域內QFLP試點工作,鼓勵內地和香港創投資本在河套共同設立試點基金,打造麵向兩種資源、兩個市場的創投基金集聚地;支持前海合作區製定麵向香港投資者的配套工作指引,優先支持香港LPF取得QFLP試點資格。
與私募監管接軌,監管要求強化
2023年7月,國務院發布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此次《征求意見稿》,正是結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及私募行業監管實操要求,基於QFLP屬性及定位,區分QFLP境內外募集兩種不同情形,明確募集境內資金應符合中國境內私募投資基金有關要求,募集境外資金應遵守境外投資者所在地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例如,規定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和試點基金的投資者應當具備與其認繳資本金額相匹配的出資能力,境外投資者用於出資的貨幣應當為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境外人民幣或其在境內獲得的人民幣利潤或因轉股、清算等活動獲得的人民幣合法收益,境內投資者應當以人民幣出資等。
同時,《征求意見稿》強化了對托管機構的監管,規定建立托管機構動態評估管理機製。對於不符合托管業務資質、不滿足托管業務能力要求、托管業務開展不審慎的金融機構,將按照法律法規和審慎監管原則,不定期通報。此外,刪除了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及試點基金在基金業協會的相關登記備案要求。
QFLP試點申請便捷性提高
本次政策修訂也通過創新管理方式,增強了QFLP試點的靈活性。
《征求意見稿》明確實施“試點基金總量管理模式”,允許符合條件的試點基金管理企業通過聯合會商審議獲批試點額度總量後,可在總量額度內自主設立試點基金。
其次,優化了投資範圍。鼓勵開展創業投資的試點企業備案為創業投資企業,享受相關優惠扶持政策;進一步擴大試點基金投資範圍,新增“不良資產”投資領域,並允許試點基金可采用基金中基金(FOF)形式進行運作,進一步加大吸引外商投資力度。
此外,《QFLP試點辦法》還在原有基礎上進一步簡化QFLP申請流程,提升試點工作效率。分析認為,在原有基礎上本次進一步簡化QFLP申請流程,提升試點工作效率,明確通過線上方式受理申請材料,並自機構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聯合會商,增強了試點工作時效性,便於機構整體統籌規劃試點申請、主體設立、項目投資等各項時間。
采寫:南都·灣財社記者 嚴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