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理借鉴紅星新聞記者從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獲悉,叶永比利時藝術家西爾萬訴畫家葉永青侵害著作權糾紛一案今年8月底已作出一審判決。青被一審法院判決:葉永青立即停止涉案侵權行為並支付西爾萬賠償金500萬元人民幣,认定駁回西爾萬的抄袭其他上訴請求。如不服本判決,案细雙方可上訴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节曝
知名畫家被指抄襲並獲利
2019年2月,光提比利時藝術家克裏斯蒂安·西爾萬(Christian Silvain)對外發聲稱,点抗畫家葉永青抄襲其創作30年並從中獲利5000萬以上,辩意遂提起訴訟。幅画隨後該消息在藝術圈引發廣泛關注。合理借鉴
據媒體報道,叶永被指涉嫌抄襲後,青被畫家葉永青最初回應“正在爭取與這位藝術家(西爾萬)取得聯係”“對其影響至深”。认定2019年3月18日,葉永青在朋友圈發布一封公開信。在公開信中,他回應比利時藝術家認為葉永青靠“抄襲謀取暴利”,稱這不是事實,還表示為了更順利地處理該事件,後續事宜將由律師協助處理,並在文末附上了律師聲明。
▲左:比利時藝術家西爾萬的作品 右:葉永青的作品
2021年3月,葉永青在比利時東佛拉芒省聯邦法院提起訴訟,聲稱西爾萬對其造成了名譽損害。當地時間2021年4月7日上午,西爾萬接受了當地法庭的提問,該案目前尚未有公開結論。
值得注意的是,也有報道指出,通過雅昌藝術網搜索葉永青近年拍賣成交紀錄,其中不乏成交價數百萬的畫作,其最貴的一幅作品成交價高達667萬元人民幣。還有報道指出,葉永青畫作在拍賣行的售價,相較西爾萬目前的市場價格高出了40倍之多。這意味著,涉嫌抄襲的作品比“原作”價格還要高。
▲左:比利時藝術家西爾萬的作品 右:葉永青的作品
一審被判抄襲、賠償500萬元
2019年,西爾萬訴葉永青侵害著作權糾紛一案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受理。西爾萬主張葉永青立刻停止署名、修改、複製、發行西爾萬享有著作權的一係列獨創性表達作品,銷毀未出售的一係列被訴侵權複製品,並要求葉永青賠禮道歉,賠償人民幣6255.95萬元。
葉永青抗辯稱,不同意西爾萬的全部訴訟請求。第一是西爾萬主張的畫作數量與事實不符;第二是其獨立創作的被訴侵權畫作未侵害西爾萬的著作權;第三是被訴侵權行為不屬於西爾萬主張的權利控製範圍;第四是西爾萬主張的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2023年8月,經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查認定,本案中被訴侵權畫作的範圍共122幅,西爾萬涉案作品1990年3月印刷完成,葉永青承認1993年接觸過涉案權利畫作,滿足侵害著作權認定的接觸要件。
▲上:比利時藝術家西爾萬的作品 下:葉永青的作品。源自一審判決書
在涉案畫作整體對比中,以西爾萬的涉案權利畫作A與被訴侵權畫作Y14為例,法院認定,二者所選取的大部分具體構成元素內容的表達存在相似性,涉案權利畫作與被訴侵權畫作整體視覺感受非常相近,隻存在微小的視覺差異,例如畫作的背景色、怪蜻蜓前翼的填充顏色、血滴狀墨點的顧色以及占極少數比例的構成元素表達不一致等。“但上述差異並不能改變二者的實質性相似程度,且上述差異所反映的智力創造程度過低,不能構成具有獨創性的表達,故被訴侵權畫作Y14構成對涉案權利畫作A複製權的侵害。”
▲民事判決書
案件焦點之一是葉永青不侵權的抗辯意見是否成立。葉永青抗辯不侵權的理由包括合理借鑒、存在藝術先例、來源於公有領域素材。法院認為,本案中,葉永青抗辯有7幅畫作中應屬合理借鑒範圍,不屬於侵權。經法院審查對比認為,葉永青對涉案權利畫作具體表達上的借鑒已超出了合理範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所稱的抄襲行為。此外,法院認為公有領域素材的使用不受著作權法限製,但在此基礎上經作者獨立創作形成的作品內容仍可受著作權法保護,其保護範圍為作品中作者的獨創性表達部分。
葉永青(左) 資料圖
最終,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葉永青立即停止涉案侵權行為並支付西爾萬賠償金500萬元人民幣,駁回西爾萬的其他上訴請求。如不服本判決,雙方可上訴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紅星新聞記者 蔡曉儀 王涵
編輯潘莉 責編 鄧旆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