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基金報記者 憶山
近日,资爆裁判文書網披露了一份判決書,雷法將投資者孫某與華創證券上海分公司原總經理周某因購買私募產品而引起的院判因竟糾紛公之於眾。
據了解,获全2018年,赔原孫某曾在周某的资爆推薦下,先後兩次購買了共計450萬元的雷法私募基金產品,其中一筆在購買一年後便暴雷。院判因竟不過,获全因為周某曾向孫某出具過一份借條,赔原將前述450萬元投資變身為借款,资爆因此在沒有等到如約還款後,雷法孫某便將其告上法庭。院判因竟
法院在一審、获全二審中,赔原均提出該借條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周某理應按約履行還款義務。並於10月7日作出終審判決,判令周某歸還借款450萬元,並支付孫某相關利息、逾期利息等。
450萬元私募基金投資變身借款
判決書顯示, 周某原為華創證券上海分公司總經理,與投資人孫某經人介紹相識。
2018年3月13日,在周某的推薦下,孫某作為投資人,與基金管理人北京A有限公司等達成《中財嘉盈-盈華2號私募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一份,認購該公司推出的中財嘉盈-盈華2號私募投資基金份額,投資金額350萬元,投資期限兩年,年化業績比較基準9.5%,孫某於當日將350萬元轉入合同中約定的基金賬戶。
同年7月20日,又是在周某的推薦下,孫某作為投資人,與基金管理人濟南B有限公司等簽訂《九辰投資-新動能2號私募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一份,認購該公司推出的九辰投資-新動能2號私募投資基金,認購金額100萬元,孫某亦於當日將100萬元轉入合同中約定的基金賬戶。
2019年9月,周某作為乙方,向孫某(甲方)出具借條一份,借條內容主要包括兩方麵內容,一是確認將孫某前述兩筆共計450萬元的基金投資款項,變更為其對周某的出借款項,如果前述基金投資無法按約兌付,周某將自願承擔孫某的損失等。二是約定借款年利率9.5%,借款期限為2年,即自2019年9月1日至2021年月1日,若周某到期無法歸還借款本息,逾期還款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
基金君查詢裁判文書網發現,前述第一筆350萬元的私募產品在購買後不久便暴雷。根據2020年4月披露的一份民事裁定書,2019年6月,被告中財嘉盈公司未如約付息,且出現失聯情況。因此孫某將其告上法庭,要求中財嘉盈公司返還其投資款350萬元,並賠償損失。
不過,不管這兩隻私募產品最終收益情況如何,因為借條在手,因此在借款到期後,孫某還是向周某索要還款。並因周某未還款,而將其告上法庭。
二審判周某全賠
在訴訟中,雙方提交了諸多證據,其中,除借條文件外,孫某還提交了一份視頻,旨在證明周某曾承諾承擔孫某涉案450萬元投資款的事實。對此,周某則表示其在視頻中神誌不清說話停頓,可能是喝了酒,認為其是在建議孫某去和私募基金訴訟而非書寫借條。
原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本案中,綜合孫某、周某的意見、提交的證據和已查明的事實,孫某、周某於2019年9月1日左右就孫某的前述投資款450萬元達成借貸合意並出具借條一份,借條中載明了借貸事實由來、借款期限和利率等,並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周某理應按約履行還款義務。經審理後,法院判令周某歸還借款450萬元,並支付孫某相關利息、逾期利息等。
周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訟爭錢款本來確係孫某向案外人購買投資理財產品之用,但後來周某與孫某於2019年9月1日左右就該投資理財款確認為借款,且借條將借款事實、借期、利率等均約定明確,孫某與周某的上述行為並不違反我國法律規定,周某理應按約承擔還款義務。且經查明,周某所提一係列上訴理由均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對此不予采納。原審法院認定事實無誤,適用法律正確,所作判決應予維持。
最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編輯:黃梅
審核:許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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