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法學生起訴上海迪士尼私拍遊客照賣118元,法学律師:園方若無法舉證獲得許可將構成侵權)
極目新聞記者 張奇
蘇州大學一法學院學生王同學在上海迪士尼樂園遊玩時被拍下照片,生起诉上士尼私拍被工作人員以118元的海迪價格出售給自己。他認為園方在未經自己同意的游客元求情況下拍攝照片,侵犯了自己的照卖肖像權和隱私權,將對方起訴。退钱近日,法学此案在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開庭,生起诉上士尼私拍雙方進行了證據交換。海迪
上海迪士尼方麵對此回應稱,游客元求客戶端下單界麵及入園前的照卖“遊客須知”中已告知對遊客拍照的相關規定。工作人員表示,退钱在遊玩項目中拍攝的法学遊客照片用於內部使用。有律師分析稱,生起诉上士尼私拍民法典對肖像權有規定,海迪若園方無法舉證其獲得了使用當事人肖像的許可,那麽其擅自使用當事人肖像的行為將構成侵權。
王同學在上海迪士尼遊玩時被拍攝的照片(受訪者提供)
遊客:遊玩時被私拍照片花118元買下
9月24日,來自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的王同學告訴極目新聞記者,2022年12月16日,他和三名同學到上海迪士尼樂園遊玩,玩過園內“創極速光輪”項目後,工作人員稱拍了他們在這個項目的照片,可以賣給他們。王同學在工作人員指引下發現,工作間的屏幕上有不少遊客的照片,但作為遊客的自己並不知情,更沒有允許園方進行拍攝,他隨後表示質疑。
據王同學介紹,園方反饋說,入園時默認遊客們簽訂了一項遊客須知,其中包括在部分項目會拍照的相關規定。因為擔心照片外泄,他隻好支付了118元將照片買下。後來他在上海迪士尼官網上找到“遊客須知”和“隱私政策”等內容,仔細研究後認為園方存在侵權,於是決定起訴對方維權。
王同學收到的開庭通知(受訪者提供)
9月20日,該案在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開庭,法院組織雙方進行了證據交換,王同學作為原告出庭。
王同學告訴記者,他請求法院判令上海迪士尼方麵刪除所拍攝的自己的肖像,並向自己賠禮道歉,返還用於購買照片的費用118元,並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據媒體報道,王同學表示,提出公益訴訟是因為覺得自己權利被侵犯,尤其是《民法典》頒布以後,人格權單獨成篇,也體現了我國法律對肖像權、隱私權等一些人身人格權的重視。“後來我們在研究過程中也發現,這種現象廣泛存在,但是卻很少有人去提出、去製止,所以我們也希望通過這個案子,讓消費者對自己的肖像權、隱私權這樣一些看似不起眼、但實際上與我們息息相關的權利能夠予以重視。另一方麵,我們也希望存在這種現象的景區能夠引以為戒,在遵守《民法典》相關規定的情況下,保障消費者的相關權益。”
上海迪士尼:照片用於內部使用
王同學維權的消息在網絡引發關注。多數網友留言表示支持王同學維權的舉動。有網友提出,也有其他景區存在與上海迪士尼類似的情況,有的景區會給出遊客須知,但自己在遊玩時很少會仔細看完。
上海迪士尼官網拍攝的相關規定(截圖自樂園官網)
上海迪士尼樂園官網公布的“遊客須知”顯示,“您在創極速光輪、巴斯光年星際營救和加勒比海盜-沉落寶藏之戰等景點內乘坐遊樂項目的過程中,作為遊樂體驗的一部分,自動拍照設備可能拍攝您的歡樂照片為您留下您在上海迪士尼樂園的美好瞬間……我們還在樂園的樂拍通拍照點提供迪士尼樂拍通服務。當您與迪士尼朋友見麵以及享受樂園時光時,迪士尼樂拍通的攝影師可以幫您拍攝您的歡樂照片。”樂園的“隱私政策”中還規定,遊客進入度假區將進入監控攝像區域,這些監控攝像頭可能會拍攝遊客的照片或視頻。但是,這些信息不會用於除維護公共安全以外的任何目的。
24日,極目新聞記者查閱了北京、上海、廣州三地多家知名樂園的官網,發現這些樂園均有對使用遊客個人信息的相關規定。其中北京一家知名度假區的入園須知稱,“我們可能在度假區內攝像、攝影和/或錄音。您進入度假區將視為您同意被攝像、攝影和/或錄音,並同意我們將包含您肖像和/或聲音的影像和/或錄音用於我們的業務、行政和運營目的或其他直接相關的目的,用於滿足法律、安全或保安要求的目的,或其他合法目的。”在上海迪士尼“遊客須知”中有類似表述的規定。
記者谘詢了上海迪士尼樂園客服人員關於創極速光輪等項目拍攝遊客照片的用處。對方表示,自動拍照設備的照片用於內部用途,具體使用範疇則不清楚。此外,當遊客入園經過閘機時,會被拍攝一張照片作為入園憑證,照片會在第二天自動刪除,園方不會備份。如果遊客遊玩時對拍照相關規定有疑問,可以谘詢現場工作人員。另有客服人員稱,迪士尼客戶端的下單界麵及入園前的“遊客須知”中有對遊客拍照的相關規定。
記者也向上海迪士尼樂園方麵發送了郵件,谘詢對於王同學起訴一案的回應,截至發稿時未獲回複。
律師:園方需舉證獲得遊客許可
中銀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合規與風險管理部主任楊保全律師接受法治日報采訪時表示,首先,遊客入園時簽訂的該條款屬於格式條款,結合該事件相關條款,屬於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同時簽訂該協議並未告知當事人,損害了當事人的知情權。另外,如果景區未經遊客同意即對其拍照並進行售賣,則侵犯了遊客的肖像權,涉嫌違法。此外,園區並沒有說清楚這些照片的用途,有可能存在超出合法、正當必要性的範圍。
上海一家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告訴極目新聞記者,如果樂園拍攝遊客的照片並作為商品出售,必須獲得遊客本人許可,樂園應充分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在拍攝前征得遊客同意。以王同學起訴上海迪士尼方麵這起事件來看,園方存在侵權的可能,認定的關鍵在於“遊客須知”中的條款是否有效,被視作使用肖像的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若上海迪士尼方麵無法舉證其獲得了使用當事人肖像的許可,那麽其擅自使用當事人肖像的行為將構成侵權。
浙江佑平律師事務所俞起律師認為,從園方公布的“遊客須知”及“隱私政策”來看,這些內容是作為格式條款的存在,未向消費者進行提示或說明,且沒有給消費者拒絕的機會,是強迫式的約定,忽視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並不符合法律要求,消費者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盡管園方表態在拍照後會及時刪除,但這不能表明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拍照就是正當的。即使該條款有效,園方也未明確告知肖像的用途、使用方式、範圍等,若園方後續無法舉證對照片的使用沒有超出必要、正當限度,此舉仍極有可能侵犯了消費者的肖像權,園方需承擔相應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