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日報
近日,男聚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男子飲酒後死亡,餐饮猝死其家屬起訴共飲人賠償的酒后案件。
法院認為,共饮當共飲人發現有人醉酒後處於危險狀態,人需應在合理限度內承擔照看和救助義務。担责东城法院最終結合在案證據和具體案情,北京認定本案5名共飲人連帶承擔4%的法院賠償責任。
嗜酒男子約同事共飲後猝死
李某生於1995年,他雖然年紀不大,男聚但酒癮不小,餐饮猝死尤其愛喝高度白酒。酒后2018年,共饮他曾因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判處拘役四個月,人需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担责东城但這並沒有消減李某對酒的熱情。
2022年11月某日,李某發起提議並約了在同一家餐館務工的徐某等5人下班後喝酒。6人平日裏關係不錯,時不時會相約聚餐。當晚10時,他們齊聚約定地點,點了兩瓶二鍋頭白酒和若幹瓶啤酒。得知李某中午就喝了二兩白酒,徐某等人勸他少喝點,李某不以為然,稱自己喝二斤都不醉,這點酒不在話下。後經徐某等人回憶,當晚李某喝了半斤到八兩的白酒,外加3瓶啤酒。
接近淩晨,6人盡興。就在結完賬剛走出包間時,李某突然倒地不起。徐某等人發現李某嘴唇發紫,臉色慘白,呼吸很弱。宋某趕緊撥打了120急救電話。120回複暫時無車,待有車時再回撥。幾人商量要不要叫出租車將李某送醫搶救。其間,他們發現李某在間歇性打呼嚕,呼吸好像順暢起來,就決定先把他送回宿舍休息。回宿舍途中,徐某等人接到120回撥電話,詢問他們是否還在等車,是否還需要派車,幾人表示不需要派車了。
回到宿舍後,彭某留下照看李某,其他人回去睡覺。淩晨3時許,彭某發現李某情況不對,叫不應聲,連忙再次撥打120急救電話,並通知其他人趕緊過來。等待救護車過程中,幾人給李某做人工呼吸、心肺複蘇。送醫後,李某因搶救無效於當天5時47分被宣布臨床死亡,醫院診斷為猝死。
家屬訴請共飲人賠償
接到李某去世的噩耗,其家人悲痛之餘迅速從老家趕來處理後事。得知李某去世的整個過程,其父母認為,同他一起喝酒的徐某等5人對於李某的死亡要負責任。他們明知李某飲酒存在風險,在其飲酒後暈倒不省人事,明顯處於危險狀態下,並且已經達到需求救120的情況下,仍然擅自決定將李某送到宿舍,擅自拒絕120派車,錯失將李某送往醫院搶救的機會,最終導致李某猝死的後果。
李某的父母說,他們生活在農村,年事已高且身體孱弱多病,平時生活、治病都靠李某提供經濟來源,如今家裏的頂梁柱倒了,往後生活難以為繼。所以,徐某等5人應按照50%的責任比例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共計130餘萬元。因未能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李某的父母訴至法院。
庭審中,徐某等認為,首先他們並不是當晚飯局的組織者,李某平時就有酗酒習慣,這場飯局是李某張羅的;其次,飲酒期間他們對李某沒有勸酒、罰酒等行為,還不時勸其少喝點;第三,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安全具有預見、防範的意識和能力,對飲酒的後果應該有足夠的認識,飲酒時應自我控製和把握,李某自己應對死亡後果承擔責任;第四,李某飲酒後身體出現異常,他們並沒有置之不理,而是積極采取了撥打120急救電話、將其送回宿舍休息並留人照料、將李某送醫急救等措施,已經盡到了提醒、照顧、救助的義務;第五,作為普通人而不是專業醫護人員,根據普遍生活常識和認知,他們不足以預見李某的死亡結果。綜上,5人認為他們隻是參加了同事之間的日常聚餐,對於李某飲酒後猝死的後果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院應駁回李某父母的訴訟請求。
共飲人未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
應賠償部分經濟損失
東城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5名共飲人對李某的死亡是否存在過錯?如有過錯,責任比例如何?
本案中,根據查明的事實,徐某等5人與李某係同事關係,在共同飲酒過程中李某飲酒量不低,至少在半斤左右。李某在飲酒後倒地,出現嘴唇發紫、臉色慘白、呼吸異常等情況,5人因此撥打了120急救電話,亦提議要通過叫出租車的方式將李某送往醫院,說明認識到了李某飲酒後身體存在較大風險,此時應當盡到更為審慎的注意義務。後徐某等5人因李某間斷打呼嚕而判斷其生命安全不存在現實風險,決定將其送回宿舍休息並拒絕了120派車,係過度自信,使得李某未能在最佳時機得到救助。綜上,可以認定徐某等5人未能對李某的生命安全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對李某的死亡存在一定過錯,應賠償兩原告的部分經濟損失。
關於責任比例,本案中,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明知過量飲酒可能危害生命健康的情況下,組織他人共同飲酒且未能把握飲酒量,對其死亡結果應承擔主要責任。徐某等5人對李某盡到了提醒、照顧、護送等義務,但因過度自信導致未能將李某及時送醫搶救,結合本案具體情形綜合考量,徐某等5人應對李某的死亡結果連帶承擔4%的賠償責任。
關於具體賠償項目,李某的父母主張的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於法有據予以支持;對於被扶養人生活費,因李某的父母未能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故認定其不符合被扶養人條件,對於該項主張不予支持;對於精神損害撫慰金,李某的父母主張標準過高,調整為2萬元;對家屬辦理喪葬事宜發生的住宿費、交通費等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予以支持。
綜上,判決徐某等5人連帶賠償李某的父母各項經濟損失6萬餘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判決作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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