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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內蒙古 > 正文 : 北京一男子停車“交”了1萬多?還被行政拘留14天!網友評:不冤-傻瓜新闻
          北京一男子停車“交”了1萬多?還被行政拘留14天!網友評:不冤-傻瓜新闻
          2024-11-22 11:28:19来源: 內蒙古 编辑: 廣西

          來源:北京交通廣播

          導 讀

          近日,交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案件,北京被行被告李先生因為搶車位與他人發生口角,男停怒而開車衝撞對方車輛,车万最終不僅被行政拘留14天,多还還被判決賠償12900元。政拘

          停車場搶車位,留天男子怒撞車

          這起糾葛發生在通州某商場的网友停車場裏。今年7月的交一天,張女士和李先生在通州某商場樓下因為搶占車位發生口角,北京被行李先生自述“我的男停車先到了停車位旁邊,卻被她先停進去了”,车万於是多还跟對方爭吵起來。張女士也沒覺得自己做錯了什麽,政拘並不退讓,留天雙方爭執不休。

          一怒之下,李先生回到自己的車上,一腳油門撞向了張女士的車,將對方車輛的尾部撞壞。張女士報警後,李先生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14天。後張女士將車輛送至4S店修複,支出修理費用12500元。

          車輛修複期間,張女士認為她因此產生了470元交通費,她的精神又受到了傷害,因此李先生應賠償精神損失費1000元。她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3970元。

          法院判決:被拘十四天並賠償

          庭審中,被告李先生稱,隻同意賠償公安機關定損金額7500元,不同意賠償其他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本案中,李先生故意將張女士的車輛撞壞,應賠償張女士實際花費的車輛修理費。關於張女士主張的交通費,也就是她將車輛送修後產生的替代交通工具的費用,理由正當,酌情支持400元。本案未造成人身傷害的嚴重後果,故張女士主張的精神損失費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通州法院判決,被告李先生賠償原告張女士車輛維修費12500元、交通費400元,共計12900元。此後,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遇到矛盾

          應本著解決問題的原則進行溝通

          切不可做出過激行為

          否則不僅會麵臨民事賠償

          還要承擔行政甚至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