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江蘇灌雲40餘人貸款被冒領後遭起訴,江苏决銀行:通過訴訟解決)
“銀行貸款被他人冒領,灌云过诉自己卻要承擔還款責任。余人”近日,贷款江蘇省灌雲縣40餘名農戶向新京報記者反映稱,被冒2012年他們被人找上門填寫貸款申請,领后之後被告知“貸款沒批下來”,遭起可幾年後收到法院傳票方得知,诉银讼解銀行發放的行通貸款被人冒名開設銀行賬戶取走了。
9月26日,江苏决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灌雲縣支行(以下簡稱:郵政銀行灌雲縣支行)相關負責人回應稱,灌云过诉貸款申請人收取貸款的余人賬戶,是贷款否為貸款人自行開設,需要調取檔案材料查證。被冒此前銀行已起訴了未償還貸款的领后農戶,申請人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
左側為宋先生在法院庭審記錄中的簽字,右側為他人冒用宋先生身份在郵政銀行灌雲縣支行開戶時簽字(受訪者供圖)
農戶貸款“未通過審批”,被起訴後發現錢被人冒領
9月26日,江蘇省灌雲縣白蜆鄉的戴先生反映稱,2017年,他的銀行卡突然被法院分兩次劃走30萬元,事後了解才得知,郵政銀行灌雲縣支行,曾於2012年向其發放了8萬元的貸款,而該筆貸款被他人冒領了。
戴先生與銀行簽署的聯保協議書顯示:2012年4月26日,戴先生和另外3位農戶做為乙方,與郵政銀行灌雲縣支行簽訂了“小額貸款聯保協議書”和“借款合同”,4人分別向銀行貸款8萬元,期限一年。4人相互承擔連帶責任。
戴先生稱,當時自己有貸款需求,辦理貸款時,是由鄰居高某紅帶著銀行的工作人員上門,當時他在相關協議上簽了名字,但事後鄰居告知他貸款沒有辦下來。直到事發後,他到銀行調取了相關材料才得知,貸款發到了別人以他名字開設的賬戶內,8萬元被鄰居高某紅和另外一名不認識的男子,分2次取走。
“我們從未到郵政銀行開設戶頭,也不知道發放了貸款。”4戶聯保貸款申請人中的宋先生和匡先生稱,他們甚至不知道,當時簽的是貸款協議,帶著銀行工作人員上門的高某紅,告訴他們是開設銀行賬戶用的,為的是以後貸款方便,“我們便在空白合同上簽上了名字。”
宋先生向新京報記者提供的他從銀行調取的開戶申請書和取款單顯示,發放在他戶頭上的8萬元貸款,於放款當天和次日,分2次被高某紅取走,取款單上簽字為“高某紅代”。而用於接收該筆貸款的存折,開戶申請上的簽名,宋先生稱並非他本人所簽,此前也沒開設此賬戶。
2015年3月,戴先生、宋先生、匡先生和另一位貸款申請人徐女士被郵政銀行灌雲縣支行起訴至法院。判決書顯示:宋先生和徐女士當庭表示,當時由鄰居高某紅帶領郵政銀行灌雲縣支行工作人員上門,以今後貸款方便為由騙取簽名,事後才知道是以他們的名義貸款。
兩人認為,因為他們沒有收到貸款,不承擔清償責任。但這一訴求,因沒有證據證實,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戴先生稱,他因未收到傳票,未能到庭。因聯保協議約定,4人相互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導致他名下30萬元被法院執行。
“我們4名貸款申請人,3人相互都不認識。怎麽可能會相互為對方擔保?”戴先生稱,他事後從銀行調取了開戶申請書和取款單,想要證明不是自己在銀行開設的收款賬戶,賬戶內的錢,也不是自己領取的,但拿到證據後申請再審,被法院駁回。
9月26日,4位貸款申請人均表示,他們在得知“被貸款”後曾詢問高某紅,對方承認,錢被她和該筆貸款的擔保人朱某所使用,他們會償還,但之後再聯係高某紅,電話均無人接聽。
郵政銀行灌雲縣支行的貸款聯保協議和借款合同,貸款申請人稱,合同中填寫的銀行賬戶,非他們本人開設(受訪者供圖)
40餘戶稱貸款被冒領,擔保人:錢是他一人使用
與戴先生有著類似遭遇的,還有灌雲縣白蜆鄉的40餘戶村民。他們稱,當時都是通過中間人介紹,填寫了貸款申請,但並未到銀行開戶,也不知道貸款已下放,直到被起訴才得知有人使用了他們的名字開戶,並冒領了貸款。
白蜆鄉吳女士稱,一審開庭時,她未接到通知,事後通過法院調取案卷得知,她和丈夫與另外2戶不相識的同鄉,共同簽訂了3戶聯保貸款協議,相互擔保每戶貸款的8萬元,銀行早已發放。
相關判決書顯示,截至2014年10月,吳女士等3戶貸款申請人被郵政銀行灌雲縣支行起訴時,每戶所貸的8萬元,逾期一年,無一人償還本金。開庭時,貸款人均未到庭。擔保人朱某在庭審中表示,3人的貸款均由他一人使用,願意個人償還。但這一
訴求因無證據且原告不認可,未被法院采納。
曾被郵政銀行灌雲縣支行起訴的王先生稱,他收到法院傳票後,曾聯係介紹人詢問當初聯保貸款的事兒,中間人詢問後,他才得知貸款的錢被擔保人朱某使用。當時中間人稱,朱某會出庭承擔還款責任,他們不用管了。
“誰想到,實際使用人朱某並未償還貸款,也沒有出庭,導致他們成了失信執行人。”王先生稱,因為聯保貸款是以夫妻雙方為一戶,他們夫妻雙方至今還是失信執行人,既無法開設公司、不能申請其他貸款,也無法乘坐高鐵帶病重的父親到上海就醫。
新京報記者梳理裁判文書網相關判決發現,朱某曾在16組農戶聯保貸款申請中做擔保人,被起訴後,其4次出庭均承認,銀行下放的貸款是他一人使用,願意個人償還,但目前沒有償還能力。
對於庭審中,部分貸款申請人所提出的,未到銀行開戶,對發放的貸款不知情一事,郵政銀行灌雲縣支行、朱某等人均未作出解釋。
戴先生從郵政銀行灌雲縣支行調取的取款單顯示,8萬元一天內被兩人分兩次取走(受訪者供圖)
灌雲縣發生多次同類騙貸事件,銀行負責人: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9月26日,新京報記者分別聯係了貸款的實際使用人朱某、高某紅,兩人均未接聽電話。
多位投訴人稱,他們至今不清楚,他們名下接收貸款的賬戶是怎麽辦理的。發放了貸款,為何無一人告知貸款申請人?
9月26日,郵政銀行灌雲縣支行相關負責人向新京報記者回應,貸款申請人收取貸款的賬戶,是否為貸款人自行開設需要調取檔案材料查證。此前銀行已起訴了未償還貸款的農戶,申請人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
另有郵政銀行灌雲縣支行工作人員向新京報記者透露稱,2012年時,在郵政銀行開設戶頭,並不需要本人到場,可由他人代為開設。可能是有人利用了這個規則,騙取農戶在貸款協議中簽字,並代農戶辦理接收貸款的戶頭,盜用了貸款。
新京報記者獲取的一份“江蘇省東海縣6位農戶與郵政銀行灌雲縣支行”的二審判決書顯示:徐某全曾借用42戶農戶的戶頭,以聯保貸款的形式,從郵政銀行灌雲縣支行貸款300餘萬元。操作時,徐某全使用農戶身份證開設戶頭,貸款發放時,郵政銀行灌雲縣支行的信貸員,會打電話詢問農戶的存折是否在徐某全手上,確認後才放款。
該判決書中,上訴的6人均表示,他們從未委托任何人,在銀行開設戶頭,徐某全冒用了他們的身份開設賬戶,接收銀行放款。
2019年11月,連雲港中院將上述判決作為金融類典型案例發布。中院認為,聯保貸款農戶在簽訂的貸款合同時,收款賬戶等重要信息並未填寫,郵政銀行灌雲縣支行後期對合同進行了完善,而且該行允許他人代開設賬戶,又將貸款實際發放到了代開的賬戶內,當貸款申請人否認收到貸款資金時,郵政銀行灌雲縣支行負有舉證收款賬戶為貸款申請人實際掌控的證明義務。因郵政銀行灌雲縣支行不能舉證,二審法院認定該行未實際履行向貸款人發放貸款的合同義務,貸款申請人不承擔還款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