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相信天上有掉餡餅的年江拿事嗎?江西的萬先生就信了,2010年年底,西男险年萬先生在保險推銷員的花万红保推銷下,花5萬元購買了一份某保險公司的买人分紅保險,十一年之後,寿分萬先生到保險公司取分紅,竟然金也結果卻讓萬先生傻了眼。连本
萬先生是年江拿否像預期那樣拿到了分紅呢?這筆分紅究竟有多少呢?
案件始末
“你這種的本金根本就取不出來,合同上都寫著呢,西男险年隻能夠給你三萬六千元。花万红保”聽到櫃台的买人工作人員這樣說,萬先生才後悔當時著急沒仔細看合同,寿分否則也不會吃這麽大的竟然金也虧。
2010年底,连本在一次飯局上,年江拿萬先生認識了某公司的保險推銷員小鄭,小鄭為人熱情,很會來事,很快就與在座的各位打成一片,當天晚上,小鄭也很有眼色的沒有推銷任何保險產品,隻是讓大家都知道他是一名保險推銷員。
幾天後,萬先生找到小鄭,問道:“你那邊有沒有合適的項目?我手裏有點閑錢,想買點理財產品,銀行的利率太低了。”小鄭一聽有買賣上門。立馬精神了起來,極力向萬先生推薦了一款保險產品。
小鄭向萬先生介紹道:“我們最近在推廣的一款產品特別適合你,他不僅包含了被保人的生命安全險,最主要的是,它還是一款分紅險,每年都會有分紅收益,而且期限一到,本金和利息可以一次性取走,缺點就是期限比較長。”
萬先生聽完小鄭的介紹,覺著這款保險很合適,一聽期限有些長萬先生連忙問道:“要交多少年?每年多少錢?什麽時候可以拿收益?”小鄭一聽萬先生這麽問,根據他多年的工作經驗,肯定有戲。
小鄭說道:“期限的確有點長,是十年,每年交五千,第十一年到期之後,就可以連本帶息的取出來了,這可是穩賺不賠的買賣。隻在小範圍推廣,份數不是很多,我這也隻有三個名額,還剩最後一個。”
萬先生一聽,既能吃分紅,到期後還能將本金和利息一起取出來,這可比放在銀行賺得多,而且還隻剩最後一個名額,自己再耽誤,可能就成別人的了,於是,萬先生當即表示願意簽訂合同,在簽訂合同時,萬先生也沒有仔細看合同條款,稀裏糊塗的就簽訂了合同。
一年的時間很快就過去了,萬先生並沒有像小鄭說的那樣,如期等來分紅,焦急的萬先生打電話向小鄭詢問情況,可小鄭含含糊糊的說可能還沒到日期,讓萬先生再等等,萬先生又等了將近一個月的時間,仍舊沒有等來分紅。
萬先生在此期間也給小鄭打了很多電話進行詢問,小鄭都是敷衍了過去,後來,小鄭就直接不接電話了,再後來,小鄭連電話號碼都換了。萬先生心下覺得自己是上了當,可能根本就沒有分紅,沒有分紅也沒事,能在到期之後連本帶利的拿回來就行。
於是,在接下來的期限內,萬先生仍然如期繳納保費,2023年1月份,萬先生購買的這款保險終於到期,萬先生以為自己的錢終於能拿回來了,便拿著保單興衝衝的來到該保險的營業廳。
將保單遞給工作人員,並說要將錢全部取出,可工作人員的回答讓萬先生徹底傻了眼,工作人員看完保單後,又查詢了係統,對萬先生說:“你這隻能取出三萬六千元。”萬先生還以為是工作人員弄錯了。
忙說道:“不對,還有五萬塊的本金呢。”工作人員說:“你連本帶利一共是三萬六千元。”這對於萬先生來說可謂是晴天霹靂,連忙問工作人員是怎麽回事。
工作人員解釋道:“你購買的這屬於有投資風險的萬能型保險。到期之後,是根據市場行情決定能取出多少錢的。”萬先生這才意識到自己是上當了。可是,現在已經來不及了,本想著能靠保險多賺些錢,結果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以案釋法
小鄭在向萬先生推銷保險時,並沒有跟萬先生說明這是一款有風險的投資,而是一再強調穩賺不賠,這在某種程度上是否構成了違法犯罪呢?
其實,小鄭在推銷保險時,是有保單告知義務的,保單告知義務是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有責任如實向保險人提供有關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的信息,以幫助保險人準確評估風險並確定適當的保費。這一義務體現了投保人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確保保險交易的公平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6條規定:如果投保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地未能如實告知,而這會對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調整保費產生重要影響時,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然而,也需要注意,如果合同成立後已經超過兩年,保險人不得單方解除合同。如果在保險合同期間發生了保險事故,投保人仍需承擔賠償或支付保險金的責任。
本案中,小鄭在推銷保險時,並沒有很好的履行保單告知義務,隻片麵的強調該保險穩賺不賠,沒有說明具有一定的風險,導致萬先生錯誤地以為這份保險沒有賠本的可能,因此,嚴格意義來說,萬先生是可以追究其法律責任的。
案件小結
萬先生的經曆的確讓人可惜,小鄭的做法也有不妥之處,身為工作人員沒有盡到自己應盡的告知義務,也沒有秉承誠實守信的工作理念,誤導萬先生購買了性質完全不同的保險,導致萬先生虧損一萬餘元。
與此同時,從萬先生身上,我們也應該吸取教訓,在簽訂合同時,一定不要聽信別人的一麵之詞,一定要仔仔細細的將合同條款看清楚、弄明白之後再考慮是否要簽署,保護好我們的各項權益,否則,不明不白的簽了,最後吃虧的還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