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2月8日電 據證監會網站8日消息,私募證監會擬對《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進行全麵修訂,基金监管金存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办法其中擬規定,拟修年上將單隻私募股權、订创創投基金實繳金額從10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創業投資基金存續期限應當在5年以上。业投
據證監會介紹,资基修訂後《私募辦法》共10章82條,续期限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適用範圍
規則適用於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公司型、合夥型、基金监管金存契約型私募基金。办法對於資產由普通合夥人管理的拟修年上合夥型私募基金,該普通合夥人適用辦法關於登記備案、订创資金募集、业投投資運作和信息披露等規定。资基
(二)細化規範性要求,完善全鏈條監管
一是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經營範圍、股東、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從業人員等提出持續性規範要求。二是細化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職責,強調應當履行主動管理職責。進一步豐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製人和合夥人的禁止性行為要求。三是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經營業務範圍,包-3-括私募基金投資管理、為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以及符合規定的其他業務。四是明確規模以上管理人、集團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監管原則,同時對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有資金投資、分支機構設立等行為作出要求。
(三)明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務機構監管要求
一是區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托管的不同要求,明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托管應當符合《基金法》規定,對其他類型私募基金的托管作出原則性規定。二是規定契約型基金、投向特殊標的資產的基金等情形應當托管,基金業協會對未托管的私募基金加強信息公示。三是對私募基金服務機構履職盡責提出原則性要求,並明確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勤勉盡責等要求。
(四)豐富私募基金產品類型,細化分類監管
一是根據私募基金主要投資標的劃分產品類型,劃定不同類型私募基金的投資範圍,同時由證監會指導基金業協會做好私募基金投資負麵清單管理。二是按照《私募條例》要求,對不同類型私募基金作了差異化的實繳規模安排,保障基金的投資能力和投資策略執行。三是對單一投資者私募基金、單一標的私募基金等特殊產品形態,明確了差異化的條件和監管要求。
(五)完善合格投資者標準
一是細化合格投資者標準,明確穿透核查的基本要求。二是設定差異化合格投資者門檻。維持原《私募辦法》對於單隻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實繳金額不低於100萬元的要求,將單隻私募股權、創投基金實繳金額從10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並對投向未托管、代銷、投向不動產、單一標的等特殊情形的私募基金要求實繳金額不低於500萬元,其中投向單一投資標的的自然人單筆實繳金額不低於1000萬元。
(六)強化募集環節監管,把好合格投資者入口關
一是明確募集方式,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行募集資金或者委托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機構募集資金。二是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在募集資金過程中的要求,規定適當性義務、風險揭示等內容,落實客戶盡調、資料保存等反洗錢要求。三是進一步細化《私募條例》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募集過程中的禁止性行為。
(七)明確投資運作要求
一是對投資運作環節提出底線要求,重點規範關聯交易,切實防範利益衝突。二是明確私募基金投資層級、分級安排和私募股權基金封閉運作等基本要求,總體和其他資產管理業務保持監管標準一致,同時按照《私募條例》對母基金等不計入投資層級作出差異化安排。三是全麵總結監管實踐經驗,細化《私募條例》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5-托管人及其從業人員等從事私募基金活動的禁止性行為。
(八)完善信息披露和信息報送要求
一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和信息報送管理製度,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務機構等不同主體的定期和臨時信息披露與報送的義務,為事中事後監管和監測監控提供抓手。二是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及時、準確、完整,明確披露內容、披露標準和禁止性行為。
(九)落實創業投資基金差異化要求
一是按照《私募條例》要求,明確創業投資基金存續期限應當在5年以上。二是細化對創業投資基金的差異化行政監管和自律管理要求,明確對創業投資基金製定差異化信息披露和現場檢查安排,並在長期資金、投資方式和退出方式等方麵對創業投資基金給予支持。
(十)明確私募基金退出和清算要求
一是明確基金合同終止情形。二是明確私募基金常態化清算退出安排,同時對私募基金出現特殊情況下的退出安排作出規定,細化受托機構的範圍和職責,為私募基金市場化退出提供依據。
(十一)加強行政監管和自律管理,提高違法違規成本
一是明確證監會的監管對象、監管手段和措施等內容。二是要求基金業協會應當提高登記備案工作透明度,加強監測監控、信息報告,做好自律管理和行政監管的銜接。三是按照《私募條例》相應調整法律責任。(中新經緯APP)